摘 要
2016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并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重 磅 荐 文
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人们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渐凸显。为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研究出台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旨在把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落到实处,更明确地传递监管政策信号,增强规则约束力。
本次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在运作中的几类禁止性行为,如禁止违规的销售推介行为、禁止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及禁止过度激励。
道可特律所认为,《暂行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予以颁布,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层次更高,这显示了监管层对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决心。
除了禁止性规定,《暂行规定》还特别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杠杆倍数做出限定。
道可特律所认为,从这一调整来看,杠杆倍数的降低对期货资管业务肯定会带来影响,未来结构化产品的规模会越来越小。资管新规能够引导市场由疯狂的融资配资业务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暂行规定》的出台会促进期货资管向主动性管理转变。《暂行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暂行规定》对投顾的限制较之原来更为严格,它要求投顾单位首先要持牌照,同时从业年限也须达到规定要求。监管的总体思路就是持牌机构应该专注去做资产管理业务,而不是把过多的精力放在通道业务上。
《暂行规定》对乱象丛生的配资类业务、通道类业务以及投顾资质评定标准不一、投顾乱收费等现象进行了规范,让市场冷静下来思考“资管业务”的真正意义所在,集中精力做好资管业务。
2016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并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重 磅 荐 文
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人们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渐凸显。为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研究出台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旨在把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落到实处,更明确地传递监管政策信号,增强规则约束力。
本次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在运作中的几类禁止性行为,如禁止违规的销售推介行为、禁止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及禁止过度激励。
道可特律所认为,《暂行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予以颁布,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层次更高,这显示了监管层对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决心。
除了禁止性规定,《暂行规定》还特别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杠杆倍数做出限定。
| 资管计划类型 | 杠杆倍数 |
|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 | 不得超过1倍 |
|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管计划 | 不得超过3倍 |
| 其他类结构化资管计划 | 不得超过2倍 |
道可特律所认为,从这一调整来看,杠杆倍数的降低对期货资管业务肯定会带来影响,未来结构化产品的规模会越来越小。资管新规能够引导市场由疯狂的融资配资业务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暂行规定》的出台会促进期货资管向主动性管理转变。《暂行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暂行规定》对投顾的限制较之原来更为严格,它要求投顾单位首先要持牌照,同时从业年限也须达到规定要求。监管的总体思路就是持牌机构应该专注去做资产管理业务,而不是把过多的精力放在通道业务上。
《暂行规定》对乱象丛生的配资类业务、通道类业务以及投顾资质评定标准不一、投顾乱收费等现象进行了规范,让市场冷静下来思考“资管业务”的真正意义所在,集中精力做好资管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