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有条件的延期发放工资,但要注意程序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顾问单位咨询】 王律师,公司近期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迟了一个月发放工资,结果员工以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该怎么办?

【顾问单位咨询】
王律师,公司近期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迟了一个月发放工资,结果员工以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也就是通常说的被迫辞职,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法律条文字面意思来看,用人单位只要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就当然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但是,实践中有些情况,公司可以有条件的延期发放工资,并不构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劳动报酬”的界定
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上,首先应当注意界定劳动报酬的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报酬即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工资在种类上可以分为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标准工资(也叫基本工资)与辅助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
二、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逾期支付工资的行为都属于欠付工资,以下情形,就不属于欠付工资的情形:
(一)对工资计算基数和方法产生分歧,导致的少发工资,不属于欠付工资。
如前所述,工资的种类分为多种,如使用计件工资作为工资发放标准时,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就不是固定不变的,会根据劳动者每月完成的计件数量而变化,当工资因计件数量降低时,就不能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行为。
此外,劳动者的绩效、奖金等,虽然也属于工资范畴,但因绩效与奖金是根据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劳动者的业绩表现等综合考量,因绩效与奖金有调整导致的工资降低,也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范畴。
(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逾期支付工资时间较短的,不宜认定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如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影响,出现业绩下滑经营困难等极端情况,就可能导致工资发放不足、发放不及时的情况出现。如果此时不加区分的一概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工资,或支持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那将不利于企业渡过难关,最终损害的还是劳动者的利益。
因此,各地也出台相应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迟延发放工资的行为,不属于欠付工资。
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4条第(2)款规定: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根据各地出台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最长一般不超过30日。
三、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前提: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在于规制企业滥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作出有损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也是本条制度设定的初衷。
但若是用人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尚未达到劳动者只有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保障自身生存等基本权利的时候,此时允许劳动者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使各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相悖。
当然,若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反复发生、或违法程度严重,恶意拖欠、延迟发放工资,已经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劳动者当然可以援引该条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如《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经营困难,停产歇业等原因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同意,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已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同意。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该规定肯定了用人单位在非恶意情形下,经合法程序可延期发放工资,对企业用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索引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申2922号
曹小兰、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本案中,曹小兰于2019年9月14日以扬远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扬远公司因资金回笼困难,在预料可能无法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形下与工会协商延后发放,其主观上并无拖欠工资的故意。虽然扬远公司延后发放工资确有不当,但经双方协商其已及时对错误的行为进行了纠正,二审法院认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曹小兰关于扬远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合法延期支付工资的实务建议
(一)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法律实操难题
1.什么是“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起始时间如何认定?
2.“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和“生活费”是多少?
(三)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起始时间的认定问题目前存在三种观点:
观点一:从企业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观点二:按照自然月理解,即仅指企业停工停产的当月处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下月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比如20号停产,20-30号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号以后属于超过一个工资周期。
观点三:分段说。按照单位实际结算月工资的具体时间段来理解,如企业是每月10日发放上个月工资,那么,上月11号至本月10号为单位实际计薪周期,如果企业停工停产在30号,那10-30号为一个工资周期,30号以后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也是就从实际停工之日起计算30天是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超过30天的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四)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需要长期停产性放假时,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需要足额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以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法律依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20年1月25日),请各地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其中,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提及的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十堰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茅箭区、张湾区及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1650元/月、郧阳区及其它县市为1520元/月。
五、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好工资发放记录,建立劳动者工资发放金额确认制度,防止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欠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发放工资,需要延期发放工资的,可以经单位工会或职工大会等民主程序协商通过后施行,建议一般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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