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HR咨询:
“律师,我们公司财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网络诈骗,给公司造成了10万元损失,报案后也无法追偿回来,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该员工赔偿这10万元?”
律师: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惩戒。
但对于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负赔偿责任,现行法律法规不甚明晰。
但依据“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当履职造成的损失也应获得相应的赔偿。”
我们首先来看一则真实的案例。
一、典型案例解读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4752号
法院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阮菲菲、陈瑶、周星三人是否应当对御景苑大酒店被骗37万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赔偿责任,三人的责任如何分配。
1、第一个争议焦点:即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问题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
本案中,阮菲菲、陈瑶、周星三人对于2015年3月11日发生在御景苑大酒店内的网络诈骗案件中负有不可推托的责任。一方面作为御景苑大酒店的员工,除了向单位提供劳务之外,尚有忠实勤勉义务。
阮菲菲作为一名人事主管,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仅凭网络上自行登记的内容就将本单位的员工信息透露给他人,是导致本案所涉诈骗案件发生的不可或缺因素。
陈瑶和周星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履行相应的财务手续是基本的常识,汇款行为有违职业常理。三人在本案所涉诈骗案件中负有重大过失,导致御景苑大酒店遭受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赔偿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不能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劳动者。既考虑企业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本案中,阮菲菲、陈瑶、周星三人虽负有重大过失,但御景苑大酒店在用工过程中职责不明、权责不清,对诈骗案件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脱的重要责任。综合本案中各种因素,酌定阮菲菲、陈瑶、周星三人各赔偿御景苑大酒店5000元。
二、各地司法裁判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六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二)》
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并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
5、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予以支持。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且不得把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扩大由劳动者承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浙高法民一〔2019〕1号
五、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单位或其他配合履职的劳动者有无过错等原因力比例、损失大小、劳动报酬水平、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原则
1、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是否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综合衡量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应当就其认定劳动者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2、对于劳动者因为履行职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审查双方有无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有无作出明确安排,以及相关约定、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有无及大小。
3.对于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规章制度依据的,应结合劳动者的过错、赔偿能力、在劳动关系中所处的地位、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的管理、指示疏漏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酌情确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另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承担合理经营风险的因素,过错的认定应当从合法、合理、合情等方面综合判断,劳动者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一定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公司损失追偿的范围和方式
- 追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 实务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劳动者的主观恶意、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收入水平、承担能力以及用人单位安全教育、管理措施、保障水平和本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比例。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不得把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扩大由劳动者承担。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但在程序上,用人单位应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扣除工资的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而每月扣赔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五、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 发生员工失职导致用人单位损失时,应尽可能地固定好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损失、员工失职行为、损失与行为的因果关系、员工过错程度),以为后续的索赔提供保障。如要求员工书写相关检讨书承认失职及损失事实、诫勉谈话等。
-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其他协议中明确了对员工失职行为的追偿责任及追偿比例,可以按照约定履行。
-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对于员工故意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追偿全部的损失;对于员工重大过失,双方可以协商,因公司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司法实践中倾向性认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较大比例,员工承担较小比例。建议程序如下:
(1)通过职工代表会或者工会民主程序形式,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比例(建议不高于50%),及赔偿方式(从工资扣除的,每月扣赔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讨论后制作书面处理方案。
(2)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对失职员工进行诫勉谈话,并书面告知员工赔偿公司损失的数额比例及方式等方案,并要求员工确认表态,并保存证据。
(3)如果员工不同意处理方案,双方可协商具体赔偿比例和金额,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公司可按照工会或职代会意见下发处理决定,如果员工不服可走法律途径,最终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赔偿比例和金额。
(4)对处理结果报工会备案,并在公司进行通报警示,同时组织各业务部门对公司制度及流程的再学习,并做好学习签到记录保存。
4.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文件中明确约定劳动者过错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因劳动者过错行为造成公司损失所对应的惩罚、赔偿措施。但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规章制度规定,均需满足内容合法、合情、合理,以及制定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否则,用人单位的诉求也有可能难以被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