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出资,公司也不能限制其知情权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企业法务咨询: 我公司股东甲至今未按照章程要求缴纳出资,但还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公司能否限制其行使知情权吗?

企业法务咨询:
我公司股东甲至今未按照章程要求缴纳出资,但还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公司能否限制其行使知情权吗?
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行状况,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重要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从法律上看,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材料,实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
那么,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否拒绝其行使知情权呢?
案例索引
(2018)鄂05民终2417号
原告:郑剑化 ——被告:宜昌市猇亭区福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福银小贷公司向郑剑化提供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郑剑化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
2.福银小贷公司向郑剑化提供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郑剑化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福银小贷公司提供原始会计凭证给郑剑化查阅、复制、摘抄。
二审法院认为: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明确规定赋予公司股东的权利,郑剑化作为福银小贷公司股东,依法应享有该项权利。至于郑剑化与福银小贷公司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当然推断存在郑剑化抽逃出资的情形,且法律对于存在出资瑕疵进行股东权利限制范围亦未包括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福银小贷公司以郑剑化存在抽逃出资要求限制其股东知情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8月25日,法释〔2017〕16号)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我国《公司法》对未出资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郧和律师解读
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1.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权利,易言之,股东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其虽往往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并非限于直接接受金钱的形式。
此种权利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权、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等。
2.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该种权利行使所获得的利益使股东间接受益。
此种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和撤销请求权、公司合并无效诉讼提起权、累积投票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3.自益权与共益权联系和区别
自益权旨在维护股东的个体利益,共益权则以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全体利益为目的;自益权主要与财产利益相关,共益权则主要与治理利益相关;自益权均为单独股东权,而共益权则不受此限制。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共益权的基本内容,其表现为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参与和对公司机关行为的监督与纠正,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股东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法定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也不依附于出资义务而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不得剥夺或限制。
因此,即便股东未能按期足额出资或公司章程约定未足额出资不得享有知情权的约定,但公司仍不能拒绝该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复制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材料等知情权。
郧和实务建议
公司不能限制其知情权,但如何追究未出资股东的义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呢?
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限制其作为股东享有的自益权,比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权利,或者在公司章程中载明逾期出资超过一定期限后,可以将该股东进行除名,以维护公司权益。
郧和律师章程条款范本
公司股东应当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按期足额缴纳股金。
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或部分出资的,经公司催缴在合理期限内(如60日内)未补缴的,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将该股东欠缴出资对应的股权解除,由公司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该股东未实际缴足全部出资前,其仅有权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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