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最关心的四大劳动问题解析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劳动争议案件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引发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引发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标的额不大,但因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的政策的影响,使得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本文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一裁终局等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01社会保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之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员工可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在这种情况下的离职,员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关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以下情形:
1. 未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
2.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法律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即使存在员工通知公司足额缴纳而公司仍未足额缴纳的情形,也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依法缴纳”之情形。
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规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以此为由发生争议的属于行政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3. 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缴纳社保属于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因此会与员工约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若未及时缴纳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4. 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擅自通过任何形式免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摘自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是指国家建立的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社会保险的范畴应是泛指包含工伤保险在内的五大险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全额缴纳社会保险。
风险提示:
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不交社保时,用人单位应拒绝员工此类要求。即使员工写了声明、保证书、签了协议,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因此,当员工提出不交社保的请求时用人单位可向其解释缴纳社保的重要性,并可拒绝员工这一违法请求。
02经济补偿金VS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具有惩罚性的补偿措施,不仅具备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功能,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
1. 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性质和适用情形来看,二者适用情形不同,虽《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关系没有具体说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明确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可同时适用。
03一裁终局
一般的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一裁两审”终结,但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过于繁琐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1. 一裁终局的情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两类案件类型适用一裁终局:
第一类,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且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即对案件类型和仲裁请求的金额作出了限制;
第二类,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 一裁终局的救济途径?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能起诉,但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简单说,终局裁决的,劳动者还可以起诉,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非终局裁决的,劳动者和单位都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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