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来源:翰鸿律师

文章摘要
案号 (2013)民提字第187号 案例 ZLXXXX号“锁面板组件”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日2008年4月16日,授权公告日2009年9月16日,专利权人曹某。

案号
(2013)民提字第187号
案例
ZLXXXX号“锁面板组件”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日2008年4月16日,授权公告日2009年9月16日,专利权人曹某。甲公司是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该合同有效期限为2009年10月22日至2015年7月1日。2011年10月18日,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顾客身份在石家庄市某商铺购买包装盒上标有“吉固”字样的门锁一把,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对所购门锁进行了封存。
后甲公司将商铺经营者严某、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杨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各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违法行为,并立即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被诉产品;2、各被告连带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含甲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律师服务费)。
被告杨某未答辩。
被告卢某辩称:其是个体零售商,通过杨某的业务员介绍尝试购进涉案锁具,仅售出几把,发现销售不好,及时退货,这次甲公司购买的是当初剩下的样品。卢某不具备专业知识,无从辨认涉案锁具是否构成侵权,所售涉案锁具有合法来源,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卢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门锁并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后甲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
二、杨某、严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门锁;
三、杨某、严某按比例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支出。
律师分析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大相径庭,对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近似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卢某作为销售者,其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一、何为“合法来源”?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该规定,销售者销售了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的侵权产品,其销售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于侵犯了专利权的销售者,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这种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不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即不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还是过失,不论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权的存在,只要其实施了专利法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即构成了侵犯专利权,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至于侵犯了专利权的销售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七十条对于侵权产品的善意销售者提供了一种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权,即合法来源抗辩权。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
根据该条规定,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成立要件。(一)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主观善意
对于主观善意的成立要件,需要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证明其不知道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这是一种消极事实,根据消极事实的证明规则,一般应由权利人来证明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从而否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若权利人无法证明侵权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一般可以推定侵权者不知道其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从而认定该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是善意的。
(二)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承担,证明侵权产品是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价格从其直接的供货方购进的事实。这是因为,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免除了侵权产品善意使用者、销售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是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通过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举证,权利人可以继续追究供货方的侵权责任,从而追本溯源地找到侵权产品的源头——制造者,以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侵权问题。
在提交合法来源抗辩的相关证据时,特别要注重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与侵权产品的关联性、同一性的审查。
本案中,卢某主张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为此提供了发货清单和交通银行个人存款回单。但发货清单只是传真件,且其上没有任何主体签名或盖章,卢某也未提交相应的购货合同予以佐证。交通银行个人存款回单不但没有显示付款人的姓名,且付款金额与发货清单上的金额也不相符。因此,卢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真实有效地证明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现如今,随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趋于增长,对于从事贸易销售行业的企业而言,须严格审查采购产品是否存在可能侵害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并保留原始采购的一系列凭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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