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法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修复缺位亲情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09年,未满1周岁的小婴不幸患有乙型脑炎治愈后出现多种后遗症并被评定为多重一级伤残 2年后,小婴的父母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婴被判决随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父亲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9

案情简介

2009年,未满1周岁的小婴不幸患有乙型脑炎治愈后出现多种后遗症并被评定为多重一级伤残
2年后,小婴的父母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婴被判决随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父亲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至小婴18周岁止
2021年,小婴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将每月抚养费提高至3000元支付其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并协助张女士共同照料小婴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及原告的自然生长,原告的生活开支也有所增长且原告因后遗症日常花费甚巨,被告也有能力为原告提供更好的经济帮助,对原告要求调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因乙型脑炎后遗症需长期治疗及护理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应由被告予以分担,鉴于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异已十年有余且被告也另组家庭,被告与原告母亲共同照料原告不现实亦不可行,但随原告日渐成长,原告母亲照料日益困难,被告应适时施以援手,以解燃眉之急,渡一时之艰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先生每月支付小婴抚养费2000元支付小婴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4万余元
在本案审理及回访过程中,法官发现陈先生作为小婴父亲在判决离婚后十余年间鲜对原告进行探视,遂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积极行使探望权,主动增进与原告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心关注原告的身心健康与发展,力所能及地对原告的日常生活进行帮助和照料,陈先生收到家庭教育指导令后表示其将按照指导令要求,主动加强与孩子的沟通联系关心孩子的成长发展,真正承担起父亲的职责
法官说
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如何落到实处,是摆在社会大众面前的一道难题,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更是难上加难,这不仅需要父母的倾情付出、法治的严格规范,更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
1 父母永远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
即使父母离异,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负有对子女监护之责,仍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标准无法满足子女日常生活需要时,直接抚养之一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小婴的身体状况、陈先生的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升了每月抚养费金额,并判决陈先生对小婴的大额医疗费和护理费予以分担。
2 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力促监护职责履行到位
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都离不开父母的爱与呵护,小婴作为特殊儿童较其他正常儿童更是如此。在本案审理及回访过程中,法官发现陈先生作为小婴之父,在判决离婚后十余年间鲜对原告进行探视。法院针对陈先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监护失职行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对小婴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3 通过“法检联动多部门合作”共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特殊儿童带给家庭的压力无疑是沉重的,随着孩子日渐成长和所依傍的抚养人照料日益困难,其抚养问题也日渐突出,继而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官希望更多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能关注到特殊儿童及特殊家庭之现状,为这类问题之解决贡献力量。本案审结后,法院联合区检察院、民政局、妇联等相关部门召开了“法检联动多部门合作 共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讨论会,希望通过“法院牵头 多方联动”方式突破“一案一事”的局限,由点及面,着眼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问题,充分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推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为持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上海闵行法院积极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上海闵行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努力提供、展现优质高效的司法公共产品,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关注和支持,全面展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新成效新风貌。
注: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对《家庭教育令》相关内容进行了隐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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