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公告不能代替通知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客户咨询 明律师,我们公司股东会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但有些债权人无法联系,我们能否只在报纸上公告减资事宜?

客户咨询
明律师,我们公司股东会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但有些债权人无法联系,我们能否只在报纸上公告减资事宜?
一、公司减资的原因
公司在成立之初,为了公司经营规模考虑,往往设立了较大数额的注册资金,但是公司在运营一段时间后,股东没有资金实缴,或者想抽回资金,公司为继续运营继而减少注册资本。一般来说,公司减资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提高剩余资本效用;二是缩小注册资本与净资产的差距。
第一种通常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投资方向转移、经营规模缩减或者经营项目停止的情况时,实收资本超过了实际经营所需资本,因而将闲置的剩余资本返还股东,以最大程度的实现资本效用。
第二种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注册资本和实际净资产相差悬殊时,通过减资使公司的注册资本接近公司的净资产,从而维持注册资本与实有资本的相当性,真实反映公司资本信用。
二、公司减资的形式
依据公司净资产减少与否,公司减资有两种形式:
一是形式性减资,即只减少注册资本额,不将净资产外流。
二是实质性减资,即减少注册资本额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股东,导致净资产的减损。
就实质性减资而言,一般又有两种方式:
一是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只减少每股的金额;二是减少股份数额,即每股金额并不减少,只是减少股份总数。
三、公司减资中违反通知程序的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但是,《公司法》对于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行为效力以及股东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没有明文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减资而受损。易言之,《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优先受偿,而并非在于否定未通知债权人即减资的行为效力。
公司减资时未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护?郧和律师认为,首先,债权人不能诉请确认减资行为无效。
债权人关心的是债权及时、全面的实现,不是减资行为的效力,允许债权人可依据减资行为作出前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向公司及股东主张权利,但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减资行为无效,能够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商事行为的稳定性,也更符合法理。
审判实务中,一般认为,公司未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债权人,或者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各自收回出资的范围内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减资纠纷典型案例解读
案例索引——刘春辉诉白华榕等公司减资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0849号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7日,欣元公司与刘春辉之间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签订,在刘春辉履行了向欣元公司交付商业信誉、产品质量担保金10万元以及租金55万元的合同义务后,欣元公司一直未能依约将租赁物交付给刘春辉,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且未退还刘春辉已缴款项。
欣元公司在2009年1月13日刊登减资公告,3月1日,股东白华榕等签署承诺:“……本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对外也无任何担保行为,如有遗留问题,由各股东按照原来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责任。特此说明”
后,刘春辉向人民法院起诉白华榕等股东,要求其偿还债务。
法院认为: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178条之规定通知债权人,或者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各自收回出资的范围内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情况,依据白华榕、许田、董浩锟、王昌文出具的承诺,四人也应当对刘春辉的债权连带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五、郧和律师倾向性意见
注册资本是公司法人财产,公司股东应按其认缴的数额履行足额出资义务,股东认缴的出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减少。为了保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减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知债权人是公司减资的必经程序,且公告不能替代直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程序中“公告”与“通知”是并行的,不能相互替代。因此,该法条中规定的“通知”,应为发送函件等能够为对方直接接收的通知方式。仅仅在报纸上刊发公告的,应认定为不符合该法条规定的减资程序,构成不当减资。
减资中违反通知义务,股东应当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此种责任性质与清偿责任不同,债权人应当先向公司主张债权,在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方可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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