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近年来,随着国家监察体系的逐渐完善,对于企业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法律顾问团队应当逐渐加深重视。

前言:近年来,随着国家监察体系的逐渐完善,对于企业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法律顾问团队应当逐渐加深重视。本期分享的开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指导,旨在实现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有效避免税务风险,同时在公司设立、投融资、并购重组、交易架构安排及合同签署等方面进行综合规划,既能充分享受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又能有效规避涉税风险,避免企业在刑事层面的法律风险。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风险分析
(一)法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法条解析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只有具有一般纳税资格的公司、企业才可能成为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单位犯罪的非法利益归属于单位。
本罪的客体侵犯的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稳定。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是否需要进一步的犯罪动机、目的作为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目前司法实践中,以造成实际结果为定罪标准。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
二、常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形分析
(一)为他人虚开
合法拥有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二)为自己虚开
合法拥有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合法拥有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介绍他人虚开
在合法拥有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三、案例分享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 B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2)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上门回访,发现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遂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建议进一步强化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业务监督流程,提升税收筹划和控制成本能力。检察机关在收到涉案企业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后,又及时组织合规建设回头看。经了解,涉案企业已经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3)本案对于刑事合规的典型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
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
四、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企业若涉及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罪名时,应当及时保存平时的审计资料、营业单据,确认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05条所规定的“主观上具有偷逃国家增值税款的故意”及“客观上造成了国家增值税款流失”,及时寻求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的建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对于刑事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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