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实务探讨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背景: XX公司股东共甲乙丙丁4人,分别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该公司自成立后连年亏损,公司股东会也无法召开,更无法达成相关决议以解决该公司的问题。

案例背景:
XX公司股东共甲乙丙丁4人,分别持有该公司25%的股权。该公司自成立后连年亏损,公司股东会也无法召开,更无法达成相关决议以解决该公司的问题。股东的权益无法行使,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股东考虑继续存续只能对其利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因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机制解散公司,该公司陷入僵局,股东无奈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案例分析:
公司解散之诉的主体
(一)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1.单独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单独起诉
2.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共同起诉,作为共同原告。
(二)被告:公司。
(三)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解散之诉的实体条件
判决公司解散的标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三项需同时满足)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1、何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上述四种情况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若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公司尚在营利,能否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与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的判决情况,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为因公司僵局所导致的股东利益受到损失,而不包括部分股东利益受损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内部决策机制已经失灵,股东的权利无法行使,股东投资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此时公司继续存续,股东利益会受到重大损失,即包括公司盈利的情况,也包括公司亏损的情况。
1、(2017)最高法民申4394号广西南宁红白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礼宁公司解散纠纷案中认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最高院认为即使该司尚未处于亏损状态,但其长期无法正式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股东会等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股东的权利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投资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认定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民事裁定书董占琴、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认定该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最高院认为公司即使该公司持续盈利,但多年并未分红,股东早已不能正常行使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以及选择管理者的的股东权利,股东投资该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认定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法院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要注重调解,通过公司解散之外的其他方式来解决公司困境,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股东要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去解决公司困境,化解股东矛盾,只有当股东穷尽所有措施,仍不能解决公司困境,才能认定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四)无法证明其已经穷尽内部救济,法院不支持解散。
(1)广州市创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汤日华公司解散纠纷案((2020)粤01民终22622号)认为,创丰公司股东之间虽然对如何购买或卖出股份等事宜未能最终确定,但这表明还是有途径来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在汤日华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穷尽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的情况下,汤日华要求解散创丰公司,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2)吴远游、广州晨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2020)粤01民终17706号)认为,吴远游与周少清有就是否回购股权进行协商,表明还是有途径来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在吴远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穷尽救济手段仍不能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的情况下,吴远游要求解散晨曦公司,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解散的后续:自行清算or强制清算?
公司解散将会导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进行清算以外的业务,只能进行自行清算或者强制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组成按照法律规定应为股东,如果公司股东矛盾较大,则会造成清算方案无法经过股东会确认,工商局不配合进行公司注销手续等,势必会造成自行清算僵局,因此选择自行清算还是强制清算也需要结合公司情况谨慎分析。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