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巾帼不让须眉,柔肩亦担重任。女律师们立足岗位、勇于担当、脱颖而出,有服务基层解决纠纷的“她奉献”,有敢于对抗不公彰显正义的“她力量”,亦有运用法律守护当事人权益的“她智慧”……
在广州市天河区妇联指导下,广信君达成立“妇女之家”,通过专业优势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桥梁纽带作用,设“共护她权益”专栏,积极为女性维护合法权益。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妇女离婚,并不能剥夺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社员资格及非法剥夺其应得的经联社福利待遇。案例中,申请人通过申请行政处理及申请强制执行,最终确认其具有该组织社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分红福利待遇的权利。
基本案情
我方当事人甲某(女方)与乙某(男方)结婚后,户籍迁入乙某所在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属于该社成员并一直享受集体分红待遇。期后,甲某与乙某离婚,但并未将其户籍迁出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甲某在离婚前配合相关政策参与查环查孕、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选举、妇女疾病普查活动等事项,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后也都享受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分红待遇。
某次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款分配会议中,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甲某离婚、不具有分红资格为由,决定不给予分配甲某征地补偿款。
我方代理甲某就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剥夺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社员资格及非法剥夺其应得的经联社福利待遇一事向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处理申请,案件审查期间,我方说明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会议决议及处理决定已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不得以妇女离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法律规定。
案例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该集体经济合作社因以我方当事人离婚为由不予确认其社员资格身份及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审查机关在查明相关事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确认申请人具有该组织社员资格并享有同等分红福利待遇的权利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效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治阳光为妇女权益提供温暖保障。作为女性律师,更是推己及人,手持公义筑牢维护女性权益的法治屏障。
发挥女性力量,走出弱势群体——维护离婚妇女在村集体的收益分配权
作者:张楠 冯梨莹来源: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巾帼不让须眉,柔肩亦担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