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春天的到来,离不开对商业化维权的遏制——从“版某版”系列维权案说开去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2020年无疑是知识产权的“大年”,《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完成了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9个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高低,无疑是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2020年无疑是知识产权的“大年”,《专利法》《著作权法》都完成了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9个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高低,无疑是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在这次修法之后,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法定赔偿上限统一为500万元,全部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和文书提供令制度,众多业内人士也都期待着今后的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能够明显提高,期待着知识产权春天的又一次到来。
一、一桩平平无奇的案件
在这样的形势下,一份赔偿金额为60元,律师费50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判决书[1]被爆出,引起业内人士的热议。不少业内人士质疑,难道知识产权就这么不值钱?知识产权的春天到底还能不能到来?[2]
这份引发热议的判决书所涉及的案件,主要情况如下:
2008年3月4日,王某在“全球品牌网”上发表涉案作品《7-11便利店“俘获”消费者的秘密》,文章字数为1485字。
2011年2月12日,亿网公司名下的“国际企业网”转载了涉案文章。
2013年7月2日,版某版公司注册成立。
2013年7月5日,王某和版某版公司签署许可合同,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众多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许可给版某版公司,许可期限为2013年7月5日--2018年7月4日。对于发生在该期间和该期间之前的侵权案件,版某版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案作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6年4月22日,版某版公司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被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吊销营业执照。[3]
2016年12月14日,版某版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处对涉案文章公证取证。
2019年12月9日,版某版公司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亿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亿网公司赔偿损失7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
2020年2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版某版公司明确,其主张的侵权时间为公证之日往前推两年,即2014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14日。
在本案中,版某版公司未提供经济损失和律师费数额的证据,最终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60元,律师费50元。
二、一个情理之中的判赔
粗略一看,本案的判决金额似乎远远低于预期。原告版某版公司在其之前提起的一系列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赔偿金额(包括合理费用在内)有5000元[4]、4000元[5]、3160元[6]、3100元[7]、3000元[8]、2900元[9]、2800元[10]、2500元[11]、2320元[12]、2300元[13]、2000元[14]、2100元[15]、2000元[16]等。当然,判决数额在2000元以下,甚至不到1000元的案例数量更多,如有案件的赔偿数额为1800元[17]、1300元[18]、1000元[19]、850元[20]、500元[21]等。不过可以肯定,本案的判决金额创下了新低。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这份判决似乎显得有点“不合时宜”。
不过,根据2020年4月出炉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以下简称《裁判标准》),本案的判决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根据《裁判标准》第2.8条,文字作品的赔偿数额可以参考稿酬计算,基本赔偿标准为原创作品按照80元至300元/千字。涉案作品为1485字,赔偿额在118.8~445.5元之间。本案的赔偿数额,是在千字80元的标准上,直接再打五折。
不过,前述《裁判标准》第2.16条还规定,原告大量购入低价值文字作品,批量提起诉讼,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降低赔偿数额。版某版公司在2019年12月4日~13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了156件案件,无疑属于批量诉讼的范畴。根据本条,批量诉讼赔偿金额打五折也无可厚非。
当然,这里仅讨论了赔偿额,未涉及律师费。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我们将放在下文中继续讨论。
三、一批忙中出错的起诉
俗话说,魔鬼都在细节之中。如果我们仔细梳理本案的相关事实,将会非常诧异的发现,本案60元的赔偿金额其实已经很给力了。
在本案中,版某版公司起诉时间是2019年12月9日,这是为了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而本案公证之日2016年12月14日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后,诉讼时效变为3年,版某版公司需要在2019年12月14日之前提起诉讼。
版某版公司赶在2019年12月9日提起诉讼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由于《民法总则》第188条将诉讼时效改为3年,故这里往前推两年改为三年。也就是说,版某版公司可以主张的侵权期间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9日。
现在问题来了,版某版公司从作者王某处获得的维权期间是2018年7月4日之前。超过这个期间的侵权行为,版某版公司并无权利主张。那根据这个限制,该公司能够主张的期限变为2016年12月9日至2018年7月4日,近19个月,期限缩水了47%。

版某版案件时间轴
不过,本案中版某版公司主张的侵权时间为公证之日往前推两年,即2014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如果该公司在公证之后马上起诉,当时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那这样的主张没啥问题。不过,由于公证和起诉间隔过长,这里就出现了bug。
司法权是中立被动的权力,法官在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判决。既然当事人主张的期限为2014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14日,那法官也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当事所主张的期限的交集来进行计算,符合条件的也就是2016年12月9日--12月14日,共6天时间。6天时间60元,每天10元。这个赔偿标准无疑非常高。按照该算法,侵权时间为1年有3650元,3年则高达10,950元。当然,本案判决书中并没有进行前述推理,不知主审法官是否有考虑上面的因素。
四、一份商业维权的战绩
可能有人会奇怪,为什么版某版公司在公证后3年才提起诉讼,就不怕超过诉讼期限吗?也许是因为什么事情耽搁了,也许是忙不过来。在“知产宝”数据库中检索发现,从2014年至今,该公司共有622篇著作权纠纷案例,其中一审551篇,二审71篇;裁定481篇,判决141篇。这些案件基本上都由同一位律师代理。考虑到有的案子没有进入诉讼,以调解书结案的案件不会上网,判决书上网率也不是百分之一百,故实际案件数量还会更多。
需要顺便提及的是,版某版公司在2016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这也并未阻止该公司继续大量提起诉讼。在部分案件中,有被告质疑版某版公司的主体资格,法院对该问题未进行详细回应,但指出版某版公司在关联案件中主张未成立清算组。
分析公开的判决可以发现,版某版公司应该就是属于那种为“商业维权”而生的公司。该公司2013年7月2日成立后,于7月5日分别同胡某、王某和田某三位写手签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了这三位写手所写的大量文章的许可权后,开始“维权”之旅。这些文章字数从725~10405字不等,平均字数为2716字。[22]在众多诉讼中,版某版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基本上都是7000元,律师费则为3000元。另外,该公司还短暂尝试过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拥有的摄影作品版权起诉百度公司。
“知产宝”公开的判决书显示,版某版公司从北京开始诉讼试水,逐步扩展到上海、浙江、河南、广东、江苏、天津、福建等地。在大部分案件中,版某版公司都获得胜诉,获得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的赔偿。在这些案件中,版某版公司基本上都未提供律师费发票,但只有极少数案件据此拒绝支持律师费。[23]不过,由于大部分判决并未将律师费和赔偿金额分开,故两者的具体金额难以进行计算。在赔偿金额和律师费分开计算的部分判决中,不少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律师工作的尊重,如有案件损害赔偿额为320元,律师费为2000元;[24]有案件损害赔偿额为160元,律师费为3000元。[25]值得注意的是,有判决指出原告起诉前先和被告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才起诉,故律师费是合理的。[26]言下之意可能是如果不协商直接提起诉讼,那就不合理,律师费可能就不会获得支持。
版某版公司遭遇败绩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网络服务提供者抓取图片并存储在其网络服务器中不构成侵权;[27](2)侵权主张的证据不足;[28](3)获得的授权有争议,不过该案经过再审获得胜诉;[29](4)被控侵权作品只存在部分相似,不够成侵权;[30](5)网站用户上传,网站所有者不构成直接侵权;[31]6)作为权利基础的文章为抄袭而来,不存在独创性;[32](7)数据库经营者纳入电子数据库的文章,已经获得作者的授权。[33]
版某版公司作为商业维权者,在成本控制上也做得很专业,主要体现在:(1)文章普遍重复利用,如《7-11便利店“俘获”消费者的秘密》[34]《如何让企业文化传播彰显生命力》[35]分别起诉了4个不同被告,《谁动了奥运会赞助商的奶酪》[36]起诉了5个,《一张餐卡里的企业文化》[37]起诉了6个。(2)公证书反复使用,一份公证书上固定了来自不同网站的数十篇(甚至更多的)文章,从而可以在不同案件中重复利用,如(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549号公证书在12份一审判决中被提到,(2016)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2724号则在47份一审判决中有提及。考虑到很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以及协商撤诉的案件都不会提及具体文章名称和公证书编号,判决书中也有很多未提及公证书编号,故实际上版某版公司对诉讼材料的重复利用率会更高。
另外,版某版公司在起诉时基本上采用“化整为零”的战术,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在一家法院提起过多的诉讼,绝大部分控制在二三十件以下,以免引起法院重点关注。不过也有例外,如2016-2017年在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提起了122件诉讼。在2019年12月,由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故版某版公司在数天内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了156件案件。在这批案件中,有31件案件通过判决结案(知产宝上能检索到的判决书为27件),10件调解结案,撤诉和按撤诉处理115件。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赔偿数额普遍不高,经济赔偿数额则从40元到400元不等,平均为128.9元;律师费则除2件为100元之外,其他都是50元。
这批案件的律师费是否合理,可以根据律师实际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来计算。重复数百次的案件,起诉状和证据早已形成模板,被告一方基本上不会聘请律师,甚至会缺席审理,代理律师并不需要付出复杂的专业劳动。十多件案子,集中处理的话,准备诉讼文件、立案和庭审各花1天也就差不多了。
考虑到前述活动普通文员都可胜任,故法院可能是按照北京市平均工资来计算。2020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06,168元,按照一年250个工作日计算,每天的工资为424.67元,则3天的工资标准为:424.67×3=1274.02元。这27件案件的律师费共计1450元,略高于前述标准。
五、一幅触目惊心的图景
版某版公司的数百件诉讼案件,揭开了著作权商业维权诉讼的冰山一角。对大部分知识产权律师来说,善良可能限制了大家的想象力,并没有意料到商业维权案件已经走得非常遥远。在专利、商标和著作权领域,商业维权都存在,但著作权领域最为突出。2019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99,031件,比2018年上升40.79%。其中,新收专利案件22,272件,同比上升2.64%;商标案件65,209件,同比上升25.41%;著作权案件293,066件,同比上升49.98%。[38]著作权案件占总量的73.44%,其增长率也远高于专利和商标案件。
著作权案件的井喷,那些批量提起诉讼的“巨头”功不可没。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从该院2018年9月9日成立至2019年8月31日,共受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6,607件,其中案量排名前五的当事人就共有16,760件,其中优图佳视公司4641件,河图创意公司3279件,蓝牛仔公司3188件,全景视觉公司2883件,生命时报社2769件。[39]仅仅这五家公司的案量,就占了总数的62.99%。在此类案件中,原告主张的权利和诉讼请求、证据组合方式等,在不同案件中呈现出高度一致性,类型化特点明显。[40]
在全国范围内,商业维权案件更是“遍地开花”。以2019年为例,在“知产宝”数据库中,全景视觉共7077份,优图佳视公司2872份,蓝牛仔影像公司2136份,汉华易美公司1289份,河图创意公司395份。需要强调的是,这里优图佳视公司、蓝牛仔影像公司、河图创意公司等公司检索到的案件数量还小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量统计,说明能够检索到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实际上的案件数量还会更多。也许,2019年29.3万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中,商业维权案件可能就占了一半。
商业化维权的泛滥,恐怕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并不一致。著作权制度保护创新,但如果有人将法院当作提款机的按钮,将诉讼作为谋取利润的商业模式,那恐怕就走向了反面。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不断加大,赔偿金额也不断提高,也商业维权带来了更大的利润空间。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后,法定赔偿金额提高到500元至500万元。赔偿金额设定下限,也会给商业维权者带来更多的利益期待。在明年6月1日新《著作权法》实施后,著作权侵权案件可能还会进一步增长。毕竟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网络上未经许可转载的他人文章,或文章配图未获得授权的多不胜数,案件数量可谓无穷无尽。
不过,如果此类案件充斥法院,那还是我们所期待的知识产权春天吗?很多律师同行都抱怨过案件审理周期太长,大量商业性维权案件的涌现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当轻微的伤风感冒都跑去协和医院看病的时候,危重患者恐怕排上一天的队都挂不上号。商业化维权行为如果不能有效遏制,大量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都会受到影响。
六、一个亟需治理的难题
商业化维权毕竟也是维权,他们也完全可以主张,如果不是侵权行为泛滥,哪里会有商业化维权的空间。的确,维权是正当行为,但过度维权就会走向反面。干涸的田地需要获得雨水的滋润,但长时间的暴雨也会引发洪灾。不过,这里的“度”不好把握,故商业化维权处于灰色地带,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都存在争议。在《著作权法》的修改和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相关条款的变动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202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两个禁止权利滥用的条款,一是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二是第50条规定“滥用著作权、扰乱传播秩序的,著作权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责令改正、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这里的“滥用著作权”可能就包含了商业化维权在内的诸多行为。不过这两个条款收到普遍的反对,最终被删除。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第15条规定:“有力打击投机性诉讼牟利行为。加强著作权诉讼维权模式问题研究,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化平台,及时掌握批量化诉讼维权动态……”不过在出台的正式文本中,该条款也被删除。
在对商业化维权的定性存在众多争议的情况下,需要综合各种途径来解决问题。如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从源头上减少图片类商业维权案件,提出了以下解决对策:(1)充分发挥司法的指引作用。积极引导适用小额诉讼、多元调解等程序,快速高效解决纠纷;通过裁判规则,引导图片版权的商业价值实现途径回归市场;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的梯度化和差异化,鼓励原被告进行举证或说明理由。(2)加强版权纠纷的协同治理。建立专门的集约化线上图片交易市场,推动版权公示和交易机制的变革;改革作品登记和交易公示制度;强化版权保护意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网络服务平台重新定位角色,承担版权保护的社会责任。[41]
在各项对策中,司法引领作用应该是重中之重。案件的繁简分流,促进多元调解手段等措施,其效果都存在极限。如果不能在源头进行遏制案件的飞速增长,最终恐怕还是治标不治本。商业化维权都是以追逐利益为目标,那么消减其利润空间就是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不二法门。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标准》第2.16条,就将“原告大量购入低价值文字作品,批量提起诉讼”作为酌情降低赔偿数额的情形。
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数额要和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适应。以图片类案件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标准》第4.3条规定美术作品的法定赔偿参考赔偿额度为单张800-3000元,第5.3条规定摄影作品为单张500-2000元。普通权利人起诉的案件,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定赔偿来确定。此时,适用前述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问题。
不过,商业维权公司虽然基本上都是主张法定赔偿,但由于图片许可价格都很容易查明,故应当优先参照许可费来计算。网络文章的配图,单张图片的授权费用也就40元左右。[42]如果按照许可费的3倍计算,单张图片也就120元而已。这个价格也许才是图片公司一张图片的正常赔偿价格。如果某图片公司就没有正常的市场许可价格,完全是通过以诉讼获得赔偿为主,那可以参考行业平均价格。
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异化现象也难以避免。在专利和商标领域,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用来遏制非正常申请。2019年《商标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不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法在授权确权程序中进行遏制,司法保护可能是遏制此类商业维权行为的唯一有效路径。如果在新《著作权法》实施之前,不能通过一系列判决给商业维权者明确的指引,打消他们不合理的预期,那等到更多的案件涌入法院后,纠正此类行为恐怕会付出更高的代价。
1.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Ipcode:“判赔60元律师费50元,知产春又来?”,载“知产库”微信公众号,2020年12月2日。
3.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京工商海处字(2016)第D237号决定书。
4.参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2277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民初5907、5910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6143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2273~12776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5651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5650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421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
12.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
13.参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
14.参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4211号民事判决书。
16.参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知)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7674号民事判决书。
17.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
18.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书。
19.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
20.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书。
21.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939号民事判决书。
22.有3篇文章的字数判决书中未提及,这里指的是判决书中有明确提到字数的文章的平均字数。
23.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615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知)初字第19268~1926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知)初字第1365、1367、1370、1371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知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
24.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6141号民事判决书。
25.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6143号民事判决书。
26.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767、768、770、772号民事判决书。
27.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5488~5492、6465~646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8151~8155、8158~8162号民事判决书。
28.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6080、6082、6083号民事判决书。
29.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3920~302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475~47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
31.参见上海市闵行区法院(2017)沪0112民初12124、12126号民事判决书。
32.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769、771号民事判决书。
33.参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9600号民事判决书。
34.参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4212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766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4919、4959号民事判决书,
35.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392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知)初字第1926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6141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书。
36.参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565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4921、6195、6215、6233号民事判决书。
37.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328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3287、46143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7673号民事判决书。
3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
39.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第3~4页。
40.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报告全文|探究图片版权争议成因共促纠纷源头治理》,载“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7月7日。
41.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报告全文|探究图片版权争议成因共促纠纷源头治理》,载“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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