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讨债无门 对于有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最惨的境遇莫过于在经历了数次的催债、冗长的诉讼、在执行时却发现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均陷入了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
讨债无门
对于有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最惨的境遇莫过于在经历了数次的催债、冗长的诉讼、在执行时却发现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均陷入了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债权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也查无财产时,6个月执行期限一到,执行案件就会裁定终本。此时,合法的债权对于身心俱疲的债权人来说,却像一块鸡肋,讨之无门,弃之可惜。
进退两难
执行案件终本后,恢复执行的途径有二种:一是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人民法院核实后恢复执行;二是终本5年内,人民法院每6个月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条件的依职权恢复执行。如果主债务人是个人或者主债务人是企业但偿债能力可能为零,那么债权人不论是等待恢复执行还是申请其破产清算,都可能陷入债务未必得到清偿的困境。
寻求出路
债务人存在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且资不抵债情形时,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直接申请或者执转破方式,申请债务人破产,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如果经过考量认为即便申请债务人破产也是收效甚微,反而是对符合条件的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申请破产,清偿金额将高过申请债务人破产,那么能否在未申请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结合现行法律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可以寻求出路。
现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这里的债务人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为:“对债务负有责任的人”,不但包括主债务人,还应当包括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因此,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就有权直接申请其破产。
也就是说在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的关系中,主债务人对债务未清偿之前,债权人的债权未实现,其有权申请保证人破产。针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因为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并不能直接转换为其清偿能力。那么保证人就不能以具有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
司法实践
理论上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因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债权人须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诉权,在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手段穷尽后,对得不到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在保证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能否直接申请连带保证人破产?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各地法院司法观点也不尽相同,笔者通过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筛选出41个主债权人未破产清算,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提起破产清算的实务案例,其中:25个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6个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现将各地法院的裁判要旨归纳总结如下:
不予受理
1.主体不适格
债权人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
保证人企业为特殊主体,或者牵扯利益众多,其破产将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2.债权有异议。
因涉案合同未经人民法院审理,涉案相关合同中是否存在担保及担保效力等问题都未能得到确认。
债务人向保证人申请了强制执行,同时也对主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申请了强制执行,债权的实现和担保责任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
3.不具有破产原因。
保证人不是主债务人,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追偿权的。
申请的债权存在其他担保债务人,保证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抗辩。
债权人没有提供足以证明保证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证明。
受理
1.债权人主体适格
债权人属于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适格主体。
债权人对被保证人享有到期债权,保证人至今未能向申请人清偿到期债务。
2.债权无异议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异议已由生效判决确认不成立。
担保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破产清算提出异议。
3.具有破产原因的
保证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
保证人符合破产条件,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清算,保证人也同意的。
因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出现下落不明且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致涉案债权未获清偿。
以往鉴来
结合上述司法实践,在主债务人未破产清算,债权人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时,主债务人的清偿状态及是否破产不是决定保证人是否构成破产原因的要素。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案件是否能被受理,除了主体资格、债权情况及申请破产的形式条件外,关键还是要看是否符合受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构成要件,其中破产原因要件是重点审查对象,即保证人资产是否具备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才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保证人破产的原因要件。
附相关案例汇总,方便读者翻阅 !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