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之股权激励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截至2019年4月30日,上交所已经受理了98家公司的科创板上市申请,发行人的相关申请文件也已同步在上交所官网进行预先披露,较先申报的企业目前已经进入了问询与回复阶段,科创板的首趟列车正鸣笛待发。

截至2019年4月30日,上交所已经受理了98家公司的科创板上市申请,发行人的相关申请文件也已同步在上交所官网进行预先披露,较先申报的企业目前已经进入了问询与回复阶段,科创板的首趟列车正鸣笛待发。企业选择在科创板上市,与在其他板块上市有诸多不同,而股权激励制度作为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核心制度,科创板的系列规则也对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规则变化
根据最新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以及原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中的股权激励制度与原有的股权激励制度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激励对象范围扩大
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是需要满足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这一条件,并且科创公司应当充分说明上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而对于其他板块的上市公司来说,此类人员即使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也不能够成为激励对象。
二、扩展了股权激励的比例上限
科创板上市公司在有效期内的全部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占总股本的比例由10%提升到20%。
三、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变化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放宽
科创板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行权价格,取消了不得低于激励计划公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50%以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的原则性要求,仅要求在股权激励价格条款出现上述情形时,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这意味着科创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授予价格,使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更具灵活性。
2.限制性股票实施更便利
科创板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应当就激励对象分次获益设立条件,并在满足各次获益条件时分批进行股份登记。当次获益条件不满足的,不得进行股份登记。
取消了上市公司需要在限制性股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的限制,允许满足激励条件后,上市公司再行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便利了实施操作。
3.限制性股票类型增加
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成为限制性股票的一个类型。限制性股票不再仅限于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四、激励约束强化
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以及激励约束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应当服务于公司战略目标和持续发展,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强调了股权激励必须与公司业绩相挂钩,避免出现业绩下滑、公司管理层仍能通过股权激励获益的不正常情况。
科创板的设立意在强化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科创板相关制度设计的特点,从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相较于原有股权激励制度的变化中即可见一斑。一方面我们从前三点变化的放宽或者扩大中可以看到,上市规则坚持市场化导向,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减少不必要的监管介入;另一方面我们从激励约束的强化也可看出,对于科创板,在强调市场化的同时,也强调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提到科创板更加注重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与股权激励有关的制度中,有一个问题无法回避,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需要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科创板的规则制定以急用先行为原则,目前已有规则中暂未涉及到对这个问题的明确态度。但是从科创企业高创新性的特点来看,激发员工的创造性十分重要,对员工的激励也就更加必要,使员工持股计划豁免投资者适当性或许更为顺应这个需要。
具体问题
以上是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在设计中有针对性的特别安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发行上市审核的过程中,科创板中的股权激励问题对于发行人、中介机构等仍存在很多疑问。上交所分别于3月3日、3月24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称监管问答),监管问答共三十二条,根据其中涉及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的部分,我们可对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的具体问题有所了解。
一、关于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问题
1、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2、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3)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4)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关于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问题
1、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 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第10.4 条相关规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从以上几点要求可以看出,期权激励计划的关注重点是其对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虽然在审期间可以存在期权激励计划,但是在审期间不允许行权,只有公司上市之后才能行权。如此一来,在审期间控制权可以免受期权激励计划的影响,但是在科创公司成功上市后,期权行权仍可能给公司的控制权带来较大影响。这也就要求欲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之时就要充分考虑如何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人发生变化。否则可能产生的后果就是,科创企业当前没有任何问题,却因为自己尚未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而被科创板拒之门外。
2、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
(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信息披露的最后一点是涉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期权激励属于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情形。对于股份支付的计算方式,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可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而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的市值及财务指标中的第一项“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涉及到对净利润的要求,并且这里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再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来看,股份支付的费用无论被计入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都会被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对于选择含有净利润要求的第一套市值及财务指标的公司,尤其需要注意其股份支付费用给公司净利润带来的影响。
3、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
(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三、关于在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时发行人股东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如何安排的问题
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 A 股股份总数的51%。
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其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是指符合《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上交所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古语云,能用众力,则无敌于天下;能用众智,则无畏于圣人。企业发展与企业的人才息息相关,对于主打创新能力的科创企业来说,尤为如此。股权激励制度针对于科创板的专门安排,不仅是为促进科创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而采取的手段,也是为资本市场更好的服务于科创企业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实施过程中会出现的具体问题将远不止以上,我们从股权激励制度对上市公司的重要性也可想而知,但是前述上市审核问答还是解决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部分疑惑。
实施情况
一、是否实施了股权激励?
上交所在“关于科创板企业受理情况的答记者问”中表示,在受理环节,仅是对企业申请文件齐备性、中介机构资质等的核对,相当于申报企业获得了“准考证”,可以进入考场考试,并不表示一定能够考试通过或获得好成绩。上交所已经受理了近百家公司的科创板上市申请,其中一半以上在申请公开发行前实施过股权激励或者相关安排。在截至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署之日,并无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的企业为少部分。不过,对于实施过股权激励的这些企业(以下称股权激励企业)来说,其实施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还是个未知数。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
根据上述股权激励企业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股权激励情况的披露,绝大部分公司的股权激励中都采取了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形式,部分公司除此之外同时还采用了股权转让、高管认购、期权或直接持有的形式。比如较为特别一家,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其在报告期前对员工的股权激励以股票期权形式统一管理,最终形式不以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为主,而是以员工间接享有安翰有限股权收益的方式。大部分公司在信息披露中表示,这些股权激励在申报前已经完成,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已实施、计划实施的股权激励或者相关安排,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对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无影响,少部分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对财务的影响。
三、规则适用分析
以首批受理企业中的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晶晨半导体)为例,该公司在架构重组前实施过海外股权激励,并且以2016 年 11 月 30 日为平移基准日完成向境内的平移。平移完成后,每个股东通过境内持股平台实际对应持有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均与原激励计划保持一致。之后该公司曾授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授予后立即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又通过持股平台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并约定限制性条件“在公司完成上市且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方可按照市场价格转让,即被激励人所持股份在公司上市满 12 个月后方可变现”。
如果被激励人想要转让所持股份,是否能如该公司在招股书(申报稿)中所表述的“在公司上市满12个月后”就能够实现呢?根据前文已述的监管问答,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的锁定期。而晶晨半导体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员工也都做出了符合闭环原则的承诺,如果其想要在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12个月后转让所持股份,在36个月的锁定期内,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
实施过股权激励或者相关安排的公司中大部分选择采取采取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形式,属于“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仅要满足上市规则等规定,还要满足前述上市审核问答中对于此种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以及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科创板的上市、监管等规则都优先适用,独立于原有针对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规则,虽然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做法,大幅的对原有股权激励制度进行优化,但是其制度的试点性和创新性使其在实施过程中问题的不断出现不可避免。不断摸索,不断前进,对于科创板中股权激励制度的效果,乃至于对整个科创板,都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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