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与B公司于1996年9月在海南省三亚市注册成立C公司,注册资本6601.9万元。其中B公司出资3961.14万元,占总出资比例的60%,A公司出资2640.76万元,占总出资比例的40%。
2002年11月C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扩股后C公司的总股本为16291.89万元,股东增加为6人。分别为A公司、B公司、 D公司、 E公司、 F公司、 G公司。
2006年11月9日,C公司董事会向各股东致函,要求各股东针对C公司与I公司的合作开发事项进行表决,除一小股东弃权未表决外,其余五家股东均向C公司董事会送达了表决意见,其中B公司等三家股东投赞成票(共持有61.24%的股份);A集团等两家股东投反对票(共持有34.83%的股份)。根据表决结果,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落款为“三亚C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甲”,并加盖C公司公章),确定同意合作开发事项。之后,C公司与I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文件,约定C公司将其7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开发权交给I公司,作价8033万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I公司按合同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但自2008年3月开始,双方因C公司70亩土地过户问题产生分歧,并进入诉讼,相关案件历经二审,最终判决C公司将70.26亩土地过户到I公司名下,并向I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不顾其他股东的反对意见,决定C公司与I公司合作,导致C公司数亿元的损失,故于2007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06年11月17日《股东会决议》无效并撤销该决议。经一审、二审,重审,A集团于2011年12月撤回起诉。
之后A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认为,2006年11月9日,B公司要求股东对C公司和I公司土地开发合作事宜进行表决,其中持有61.24%股份的股东赞成,持34.83%股份的股东投了反对票,其他股东弃权,未达到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公司利用其董事长甲同时为C公司董事长的条件和掌管C公司公章的权力自行制作《三亚C公司股东会决议》,系滥用股东权利,并由此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认定B公司在通过2006年11月17日的《三亚C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过程中滥用股东权利;2、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344亿元人民币或者赔偿A公司同类地段同类价格同等数量的土地使用权(21.3亩);3、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因C公司支付I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产生的333万元人民币损失;4、判令B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后经二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C公司的股东会表决行为及经营活动均是以“C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名义而实施,其对内为董事会行使职权,对外则代表了“渡假村公司”的法人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是B公司作为股东而实施的越权行为,B公司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股东权利。C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过程中,B公司作为公司股东作出的赞成表决并无不当,尽管大股东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C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但此“双重职务身份”并不为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在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下,“董事长同一”并不自然导致“人格混同”之情形,不能据此得出B公司的表决行为损害了C公司及其股东A公司利益的结论。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分析
实践中,常见的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有:
1、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违反法律规定参与表决;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了个人经营为目的,以查账为由,窃取公司商业秘密;
3、公司控股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
4、股东利用优势地位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5、控股股东要求公司为其个人或关联方债权提供担保或者代为偿还个人或关联方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类似本案中股东按照章程或法律规定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并不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四、相关建议
在股东滥用权利纠纷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要为股东所在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股东滥用权利,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法要求侵害方赔偿损失。实践中,应首先与侵害方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可诉诸法院。在诉讼中通常会在要求损害赔偿的同时提出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股东会决议或类似的诉讼请求。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作者:公司法律师团队来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A公司与B公司于1996年9月在海南省三亚市注册成立C公司,注册资本660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