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带走500+客户工作微信,企业起诉维权能否胜诉,关键在这几点

来源:摩尔精律

文章摘要
谈到企业核心机密,企业和商业精英最害怕的是什么呢?

谈到企业核心机密,企业和商业精英最害怕的是什么呢?
员工跳槽时带走“核心用户名单”入职竞争对手;员工离职创业带着“核心技术”成为竞争对手;员工对外社交不小心泄露了“关键资料”……这些都是企业想想就害怕的情况。
这些信息、技术、资料往往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仅关乎企业未来的发展,甚至是生死存亡的问题。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客户名单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离职员工构成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实务中,此类案件企业能维权成功实属不易,这家企业是如何做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案情梳理
2020年10月
袁某、缪某等四人入职长沙迪容公司,从事营销岗位,并签订了《竞业禁止及商业保密协议》。
长沙迪容公司是以为客户进行职称评定为主营业务的公司,袁某等四人入职后,公司为其提供了工作手机号及绑定手机号的工作微信,且明确在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客户信息系公司商业秘密,离职须将工作微信、手机卡等一同交回公司,其中还对袁某的工作微信确定存在原始好友599人。
公司要求微信添加的客户经过初步筛选后要录入指定的EC客户管理系统,客户信息对外保密。
2021年4月7日
袁某、缪某在未离职长沙迪容公司的情况下,早已与他人另外登记了一家与长沙迪容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公司,即长沙某职称公司。
2021年4月17日
袁某等四人通过微信向公司辞职,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将工作微信绑定个人手机号。
2021年5月28日
长沙迪容公司将该四人及长沙某职称公司起诉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四人与长沙某职称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要求法判决支持:
一、确认五被告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五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含有全部客户信息的业务微信;
三、被告停止使用不正当获取的原告客户信息开展经营活动;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46万元。
被告袁某四人辩称,微信好友通讯录中并没有客户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意向、交易内容等信息,不具有秘密性特征。原告也未就该微信好友通讯录采取安装监控软件等保密手段,不具有保密性特征。工作微信中的微信好友并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不属于商业秘密。
02
法院审理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
首先,本案工作微信好友中的公司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该类信息仅限于特定岗位的员工和下载保存后公司少数权限人员知晓,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
其次,工作微信上的客户对于使用员工而言,不具有保密措施设定条件,但不能基于这一客观限制条件就一概否认公司对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再次,袁某等四人在入职时已经签订了相应的竞业保密协议,且需定期录入指定的EC系统,证明公司已经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具有保密性。
最后,保存于公司EC管理系统的客户信息,在侵权人没有相反举证的情形下,基于公司的客户拓展模式可以直接认定与工作微信的客户具有一一对应关系,推定为公司需要保护的客户信息。
综上,袁某四人属于对公司商业秘密之客户信息的侵权。另外,后成立的长沙某职称公司不存在指使安排该四人的此前行为,原告又无证据证明长沙某职称公司使用了该四人非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故对原告要求长沙某职称公司承担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确认被告袁某四人构成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不得将原告的商业秘密进行传播、利用直至相关信息已为公众知悉;
二、被告袁某等四人向原告返还工作微信;
三、被告袁某等四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2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9月24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袁某四人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03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此可见,只有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以及商业价值的商业信息才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不具有保密性的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实务中,商业精英和企业往往会存在这种误区:认为自己所有的商业信息,如客户名单、技术信息,就是商业秘密,殊不知这些信息其实已是众所周知。
以客户名单为例,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等信息,而非仅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公知信息。且该信息应仅有特定人群才可知悉,而非所有人均可知道。
04
法律顾问指引
近年,商业秘密侵权案例频发,导致被侵权的企业损失惨重,甚至因此丧失市场竞争力。由此可见,防范于未然,方为大智,应在日常管理中对商业秘密进行系统性管理及保护。
因此,法律顾问在此提醒商业精英和企业应重视保护商业秘密及日常的风险控制。
首先 建立健全的内部保密制度,将“保密义务”“保密内容”写入公司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明确违反后果及责任。
其次 建议完善保密机制,对商业秘密进行分区化管理,使其变成一个链条,安排不同的人员各司其职。
再次 对可接触或掌握公司重大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的员工、管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最后 加强员工保密教育,使员工明确知悉保密范围、工作规则及违约的后果,知法懂法,方会守法。
在上面这起纠纷中,之所以公司能维权成功,关键有两点:一是入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在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客户信息系公司商业秘密;二是要求每日都将客户信息录入特定的管理系统。
从而可以看出,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需要做的是根据自身业务的特性精益化、系统化地去设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在实务中,商业精英和企业要落地推进,正常开展绝非易事,让法律顾问参与进来,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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