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辩护的新问题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主持人蔡华:谢谢薛博士的精彩发言。下面,我们进入点评环节,第一位点评人是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剑民。

主持人蔡华:谢谢薛博士的精彩发言。下面,我们进入点评环节,第一位点评人是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剑民。
点评人郑剑民(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我紧扣这个话题庭审辩护的新问题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我也从事了29年的刑事辩护,我经历了79年的刑诉法,96年的刑诉法和12年的刑诉法。在大家鼓掌给新刑诉法关于阅卷的规定的时候,我说这不叫做立法的进步,我说这叫做落实政策,因为79年的刑诉法在阅卷问题上比96年的刑诉法进步了许多,那个时候的阅卷就像现在的阅卷一样,这不叫做立法进步,可以说是回归到正轨上。
为什么我以这个为切入点呢,我个人认为,今天几位律师谈到的酸甜苦辣,我都有切肤的体会。很多律师白天与法官打交道,我是回家了还要跟法官打交道,因为我们家另外一半就是人民法院的法官,所以我经常为我们律师权利在家里也在抗争。
我个人认为打铁还得自身硬,我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所谓的事实为根据就是你对案件审查判断能力到什么程度,如果一个律师这方面低劣,我个人认为你很难提出有分量的辩护意见,香港的庭审观摩我们观摩了很多香港没有庭审阶段,把重点放在质证,出示证据和质证,最后给你一个结案陈词。
怎么看待这些证据,这些证据能不能证明控方的指控,或者这些证据能不能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我还是比较倾向于这种,给一个律师结案陈词,把律师辩论的重点放在调查阶段。
现在很悲哀的一点,或者是我很担忧的,现在庭还没有开,律师一到,书记员就说有没有辩护词。我们很多律师就直接给了电子版,庭还没有开,你怎么有辩护词,这是对庭审一点重视都没有,怎么能够让法官和检察官看得起你。
我们律师必须像刚才一位教授说的要从程序辩护走向证据辩护,我们律师必须重视庭审的程序,娴熟掌握证据的概念、种类及其内涵,必须善于运用庭审的程序赋予律师的权利,有关证据标准必须熟悉,准确结合证据的三性甚至六性、八性发表质证意见,这样你才能被人看得起。
现在有叶公好龙的情况,我们很希望像国外一样,最高法院在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里面,这个文件是2013年10月9日发布的,已经说了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我们有多少个律师按照这个东西做了,你不把证据搞清楚,不把证明标准搞清楚,你提不出质证意见怎么提非法证据排除,怎么提出哪些证人该申请出庭,哪些需要重新鉴定,哪些需要补充鉴定。
在认定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法庭调查其实就是调查证据,这是法庭辩论的基础,你基础打不牢,辩护词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律师必须要丰富自身的法外知识,这样才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刚才很多律师谈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案件,法医学上有相对致命伤,有几个律师知道这个法医知识呢?
本人1981年在西南政法读书的时候买了一本书,十几年之后这本书我看了,相对致命伤原来是这么回事,我把这个复印给法官,我这个当事人在看守所里面死了,所谓相对致命伤,正常人打一拳不会死,但是因为被害人有内在的隐患,身体有缺陷,一有诱因就会把他给他死。结果,在这种严打的情况下,90年代,被告人也就是判了无期,在看守所里面监看打死人有多恶劣。
我恰恰也遇到汽车自燃的案件,我们律师混淆了手动和自动的汽车结构,我给深圳一家奥迪4S店做了13年法律顾问,那个律师很自然对奥迪汽车的变速箱的结构不懂。
我说法官这个律师讲错了,这个车的结构也不知道,怎么自燃,我们必须丰富自己的法外知识,法官、检察官、甚至侦查部门肯定会另眼相看,会敬畏你。
我老婆经常说,有时候你们律师提的真的不着边际的事,但是有些律师提出来的问题我们很讨厌,但是还不得不听,我很希望我们的律师能够提出一些我刚才说的后者的意见。
我觉得打铁还得自身硬,如果我们有高超的职业技巧,深厚的理论功底,我们将会提出一些办案部门不得不接受的意见,律师的职业春天到来也就不远了,谢谢各位。
主持人蔡华:接下来有请一位全国知名的律师,因为他走过李庄,趟过小河,就是杨学林律师。
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该是走出李庄,趟过小河,面朝北海。
刚才认真地听取了几位嘉宾的一些犀利的庭审研究,我觉得都非常有新意。现今的庭审确实是非常乱,什么事情都有可能会出,但是不外乎就是刚才大家提出的几个问题,一些新的情况,比如专家证人、辅助证人出庭,鉴定人的出庭,以及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重案被告人的分案问题。
还有使我受教育非常深的一个问题,就是程序辩护与证据辩护之间的辨证关系。我觉得我不能点评了,我只能是来学习的。
就我目前所掌握的理论知识,我觉得我都达不到这个高度,为什么又把我安排在这个点评的位置上呢?我事先不知道的,大概是张青松甚为要给死磕派一个位置,亮亮相,最好不要讲错话。
关于刚才专家所涉及到的几个法律新问题,在2011年的北海案,我们这些所谓的死磕派律师曾经都进行过尝试,只是说是一种尝试。专家、辅助证人的出庭,我们申请了,而且出了,鉴定人的出庭,出了,警察的出庭,出了,证人的出庭,也出了,甚至于我们还搞了侦查实验。
我们辩方的侦查实验,最后逼的控方让公安局也搞一次侦查实验,来对抗我们辩方的侦查实验,双方的侦查实验法官都坐着车跟着,当然是半夜,法官对我们的侦查实验认为这个还是不错的,对公安局的侦查实验当场就评价这是乱搞。
北海案的结局大家从网上都已经看到了,我就不多说了。
今天是我非常感动是一位律师,是浙江杭州的一位律师,他告诉我说他当年就是在北海中院实习的一个学生,在北海的法院,他在法庭上全程目睹了北海案的开庭将近一个月,他说就是那次亲眼目睹刑辩律师的风采,但是导致了他决定投身于刑辩律师的行列,我很感动。
我更加感动的是他实际上是知道我们在办理北海案件的一个月当中挨过三次打的,第一次在宾馆,第二次在看守所门外,第三次就是在法院的门口,他是知道的,他仍然投身于刑辩律师,这是更加令人感动的。
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应该具备什么,同时涉及到作为法官和检察官应该具备什么,其实我从我们编的这本小册子里面两篇文章看到,就是这本小册子在申诉栏目当中只有两篇文章,一篇是王律师的最高法院上访记,另外就是我写的票据诈骗案的申诉书。
这两篇文章记载了两个申诉案子,一个成功了,一个到现在还没有消息,成功的那个是我的,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消息的是王律师的,难道是王律师在什么方面不如我吗,不是的。无论是在个人得素养方面,在个人的水平方面,还是在执著方面,它都比我强,最后却是这个结果。
为什么呢,正如我在我的那篇上感悟当中提出来的,就是我遇到了法官以他们的良知来判案。这就提出一个问题,我们现在最需要什么,我们刑辩律师最需要什么,我认为首先需要执著和勇气,而我们的司法官员首先需要良心。
主持人蔡华:非常感谢杨学林律师。接下来我们把最宝贵的最后的时间送给压轴的律师,就是刘汉的辩护人,湖南城管瓜农案的辩护人,安徽“陷警门”的辩护人毛立新教授。
点评人毛立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副教授):我们这一环节中有学者,也有资深的律师,还有死磕派的代表任务杨律师,还有公安实务部门的专家,都是专家级的人物,安排的非常好。
我们这组讨论的问题紧扣主题,庭审辩护中的新问题,这确实是一些前沿性的问题,而且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一个是专家辅助人和鉴定出庭问题,一个是安徽的“陷警门”案件,《南方周末》报道进行了报道。
2013年3月份,新《刑事诉讼法》刚刚实施,被称之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第一案,当时出庭的法医专家就是在武汉,刘教授是全国被聘请为专家辅助人最高的,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的主任,临武瓜农案也聘请他出庭了。这两个案件都是涉及到鉴定人出庭的问题。
王主任介绍了一些现在的经验,非常感谢他讲的这些意见,回去以后我们还要琢磨琢磨。
他说到鉴定人确实是缺乏经验的,我们刑事技术处的很多人出庭非常紧张,要演练很多次,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但是我也不会有担心,辩护人绝大多数也不会盘问,也不会发问,这个问题比较突出,所以大家的技术都需要提高,也可能是在对抗中提高。
王主任讲到安徽“陷警门”的案件,涉及到对鉴定人的发问问题。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辩护人自己发问是没有优势的,不管怎么学习,再钻研,都是没有优势的。
我开庭之前把法医书看了很多,把关于死因方面的文章打印出来,世界卫生组织的死因标准翻印过来看,那也不行,隔行如隔山,别人几十年搞法医,专家辅助人非常重要,辩护人一定要运用好这个,靠我们自己总体上是不行的,在特殊案件中真的是要靠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可以对书面鉴定意见进行发表质证意见,实际是上替我们质证的,我们专家辅助制度不是太完善,是不是专家辅助人也可以直接向鉴定人发问呢,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安排,如果是专家对专家,两个法律专家打起来了,多好看啊。
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出庭怎么安排,程序规则,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一般是出庭的时候会发表口头的意见,事后一定会要求出一个专家辅助人意见,然后签字,包括所在的机构都盖上章,与鉴定意见的核实是一样的,就是入卷,法律上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叫什么证据呢,肯定不是证据意见,也不是辩护意见,什么都不是,判决书也基本上不写,从立法的角度来讲,仅供合议庭参考,帮助法官审查判断证据。
这个意见一定要用好,尤其是法医,特别是涉及到一个案件的死因鉴定,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安徽的陷警们是两个警察在审讯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半夜死了,肯定存在刑讯逼供,然后批捕了,有潜在性心脏病,心源性猝死,然后考虑诱因,外因,最后就剩一个做审讯时间长了,长时间不移动体位。
最后一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个刑警都判了十年,几百名公安都跑到一审法庭外面等着,二审也一样,就是要解决死因问题,主因、诱因,检察院鉴定有明显的问题,省检察院的鉴定基本可以,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潜在性心脏病,心源性猝死,诱因是长思想不移动体位,到了对高检又出了一个意见,当时还叫鉴定结论和鉴定意见,出了鉴定意见书,反过来了,说外因是主要的,潜在性心脏病反而成了次要的,整个性质就扭转过来了。
我们感觉到二审的时候必须要把这个打掉,十年就降不下来,我们当时找了很多专家,反复商谈,公安系统的专家不行。我们找了公安部二所专家,中国法医学会的专家,大多数是公安系统的,根本就不适宜出庭,都是公安系统内部的,也不愿意出庭,最后经过很多人推荐找到了刘教授,出庭的效果非常好,判决的效果非常好。
最后改判三年,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不变,但是量刑降到了三年,法庭不可能一下子量刑,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过了一个星期两个人就放了,这个专家辅助人是非常有用的,要好好地用。
刚才几位说到庭审辩护中的内容和分类的问题,实际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相对应,事实辩护和法律辩护相对应,然后又提出来证据辩护,是基于法律问题也有程序性问题或者是事实问题,是综合性的。
耿律师提到了质证中的辩论问题,这确实值得大家关注,庭审的辩论是一个整体,不要都放在最后,要尽可能把话放在前面说,从发问开始很多东西就应该做好充分的铺垫,质证的时候要做好充分的铺垫,我非常重视质证,质证非常重要,质证非常花功夫,判决书、被告人供述都是概述的,分在几十卷里面,概述一小段,同一个被告人前后供述是不是一样,肯定不一样,但是概述的时候没有了,同一个责任供述的是不是一样,一概述的时候这些矛盾点全部没有了。
质证一定充分准备,庭审决战在法庭,功夫一定在庭外,再大的律师庭审之前不准备,拿一张纸上法庭肯定不可能。
一定要准备,准备的时间相当长,质证就是一天多的时间,要梳理出来,盘根错节的问题,条分理析,形成很多观点,在质证过程中围绕辩护观点,主要的基本能支撑辩护观点的东西都已经亮出来了。
然后,还有质问和辩论的问题,我国落实的不好,控辩双方相互质问可以吗,肯定不给你问,问当事人可以,辩论是可以的,控方出示证据,我们质证,对方肯定要答辩,如果针对有些问题想说的话,在审判长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一次答辩,把很多问题进行解决,但是可能不是很多,审判长肯定要进行干预。
如何处理好庭审辩护的整体性,从发问开始,然后质证,自己出示证据,然后法庭辩论,都是一个整体,前面要做一系列的铺垫,辩护词不需要全文读,前面质证环节很多观点都表述过了,很多证据自己出示过了,也不要在辩护词中长篇大论引用,这样就显得非常简练,让合议庭听得非常明白非常清晰。
分案处理的问题,我们五月底到前几天一直是战斗在湖北,到现在还没有结束,分案处理的问题确实是一个问题,以前我不了解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会影响到同案被告人相互之间的质证权问题,这个影响确实非常大。
但是怎么解决,可以通过同案犯之间的相互出庭作证,二审的时候我采取了一个办法,我要求把七个家庭的庭审笔录全部给我,后来他们不同意,我说谁不同意我申请你回避,最后只有这个办法解决。
打铁还得自身硬,律师队伍自身素质的提高非常迫在眉睫,我们与律师接触多了,发现有一些律师说话都说不好,专业问题说不清楚,怎么让合议庭和法官采信你呢,自己专业素质和技能的提高一定要加强,整个公检法司法体系都是专业化的,检察、公安、刑侦、禁毒都是很专业的,我们一定要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有位才有为。
主持人蔡华:非常感谢这一环节当中六位嘉宾的精彩演讲和三位嘉宾的点评,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论坛会议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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