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那么如果把他人注册商标的该类物品混装后,在邮寄包裹袋上、购物明细单、网页显著位置上使用相似商标,是否算侵权呢?
一、问题提出
案例: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1)沪 73 民终 734 号
裁判要旨:
对于综合性杂货店铺而言,在网店、购物明细单抬头、邮寄包裹袋上标注相似商标,并非旨在表明某一商品来源,而是表明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者;
案情简介:
北京棉田公司拥有第1561046 号、第7494239 号、第14130423 号“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印良品公司在官网商城显著位置、购物明细单抬头、网购商品邮寄包裹袋上标注了被控侵权标识“无印良品”,侵害了北京棉田公司的注册商标权,要求停止使用,并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驳回了北京棉田公司的全部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被诉邮寄包裹袋是被上诉人经营的零售店铺专门为不特定商品统一提供的为邮寄使用的包裹袋,系为向消费者邮寄商品而使用的防止商品毁损的包裹袋,实际是店铺提供服务的一种方式。
被诉侵权网店及购物明细单抬头、网购商品邮寄包裹袋上标注的被控侵权标识,并非旨在表明某一商品来源,而是表明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者。
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被上诉人自有品牌杂货商品的零售服务上,而上诉人 “无印良品”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 类商品上,前者服务与后者商品之间不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因此,被上诉人的被诉侵权行为未侵犯上诉人 “无印良品” 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驳回上诉。
三、律师说法
本案中北京棉田公司拥有在24类棉纺织毛巾等商品的注册商标“无印良品”,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拥有在35类广告推销的服务类商标“無印良品”,虽然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售卖棉纺织毛巾等商品,但是并没有在这些单独的商品上标注“無印良品”的标识(标注了“MUJI”),而是将这些商品混装后,用统一的包裹袋包装,在包裹袋上标注了“無印良品”,表明这些商品是由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供服务,并非表明这些商品的来源。更何况,“無印良品”商标在2005年就申请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注册,且曾被国家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4471277 号 “無印良品”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
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那么如果把他人注册商标的该类物品混装后,在邮寄包裹袋上、购物明细单、网页显著位置上使用相似商标,是否算侵权呢?
一、问题提出
案例: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1)沪 73 民终 734 号
裁判要旨:
对于综合性杂货店铺而言,在网店、购物明细单抬头、邮寄包裹袋上标注相似商标,并非旨在表明某一商品来源,而是表明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者;
案情简介:
北京棉田公司拥有第1561046 号、第7494239 号、第14130423 号“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印良品公司在官网商城显著位置、购物明细单抬头、网购商品邮寄包裹袋上标注了被控侵权标识“无印良品”,侵害了北京棉田公司的注册商标权,要求停止使用,并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驳回了北京棉田公司的全部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被诉邮寄包裹袋是被上诉人经营的零售店铺专门为不特定商品统一提供的为邮寄使用的包裹袋,系为向消费者邮寄商品而使用的防止商品毁损的包裹袋,实际是店铺提供服务的一种方式。
被诉侵权网店及购物明细单抬头、网购商品邮寄包裹袋上标注的被控侵权标识,并非旨在表明某一商品来源,而是表明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者。
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被上诉人自有品牌杂货商品的零售服务上,而上诉人 “无印良品”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 类商品上,前者服务与后者商品之间不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因此,被上诉人的被诉侵权行为未侵犯上诉人 “无印良品” 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驳回上诉。
三、律师说法
本案中北京棉田公司拥有在24类棉纺织毛巾等商品的注册商标“无印良品”,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拥有在35类广告推销的服务类商标“無印良品”,虽然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售卖棉纺织毛巾等商品,但是并没有在这些单独的商品上标注“無印良品”的标识(标注了“MUJI”),而是将这些商品混装后,用统一的包裹袋包装,在包裹袋上标注了“無印良品”,表明这些商品是由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提供服务,并非表明这些商品的来源。更何况,“無印良品”商标在2005年就申请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注册,且曾被国家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4471277 号 “無印良品”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
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