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合规化解读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近期,中超新贵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拟对外转让股权,一时间成为了舆论焦点。 事件梳理:2019年1月,受“权健传销案”影响,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正式更名为天津天海。

近期,中超新贵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拟对外转让股权,一时间成为了舆论焦点。
事件梳理:2019年1月,受“权健传销案”影响,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正式更名为天津天海。随后,外援“离队潮”、一年三换帅、冬窗期13名队员离队,在天津体育局托管下的天津天海一直处于艰难生存的状态。2020年3月5日,天津天海俱乐部官方正式公告:以零元转让费的方式转让俱乐部100%
股权。而经评估,天海俱乐部总资产约为7亿(实质上这几乎是天海一线队、预备队所有球员在内的身价,俱乐部没有其他不动产或可抵押资产),另外加上俱乐部在外的转会费以及中超联赛的分红(大约有2亿资金)。
众所周知,股权转让是公司领域的热门话题,而不同类型的公司股权转让,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本文将通过生效判例的盘点为大家梳理股权转让的焦点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核心是通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转让协议并办理登记,没有过多的外部生效要件进行干预。因此,该种股权转让方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并载明出让的数量、价格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交易条件。该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办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公司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只与公司的变更登记有关,故相关的公司变更登记应当由出让方、受让方和公司三方共同完成。为了避免办理登记中出现障碍,笔者特意强调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当明确股东之间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股东之间相互转让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给该种方式的办理带来自由的同时也引发了内部转让完成后的话语权倾斜风险。
热点问题裁判规则
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导致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上海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与上海沈记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来源:审判监督指导)
裁判要旨: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但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股份转让条款导致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股份转让协议并不因此无效。有限公司股份集于一名股东名下时,该名股东可以通过吸纳新股东或注销公司等方式处理后续事务。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对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我国法律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诸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从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特性不难看出,该种转让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人合性’,对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带来考验,故我国立法机关兼顾公司法的自治原则以及股权保护原则,出台了众多法律规定。
热点问题裁判规则
股东优先购买权与非股东善意受让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做出取舍——上海盛华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倪鸣、上海捷轻通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韧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上诉案(来源:陈立斌:《舣权转让纠纷(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裁判要旨: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审理,我们还强调适度保障交易安全的审判理念,把握的重点在于“适度”,就是说在这类案件中,维护内部信赖关系是首位的,其次要考虑股份自由转让原则的限制程度,然后才是维护外部交易的安全与稳定,而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又更多的是着眼尽早稳定因股权对外转让而连锁引发的外部社会关系,例如股东优先购买权要有行使期间的限制,股权转让致股东变更并登记后,可阻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等。基于此,就本案而言,在转让股东未告知其他股东而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善意受让人时,也即股东优先购买权和非股东善意受让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前者,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信赖关系的稳定,并对前述股权转让在实质上剥夺了其他股东法定权利的行为予以否定。
如何认定“同等条件”这一法律要件——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王某等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来源:法信精选)
裁判要旨:不能以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商定的转让价格作为认定股东享有优先权的“同等条件”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业务关系或利益关系。
转让股东撤销对外转让股权时,不得损害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楼国君诉方樟荣、毛协财、王忠明、陈溪强、王芳满、张铨兴、徐玉梅、吴广灯股权转让纠纷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裁判要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虽然合法持有股权,但其不能滥用权利,转让股东撤销对外转让股权时,不得损害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转让后的其他事项
股权转让后,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权转让后,应修改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股权转让后,公司具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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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转让合同交付股权后,受让人应以何种方式主张权利——上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五环科技公司等其他股东权纠纷案(来源:陈立斌:《股权转让纠纷(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裁判要旨:在股权转让的情形下,股权归属的变动并不因有效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而直接发生,而应看股权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实际交付。在股权交付事实清楚且受让人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下,受让人应通过要求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方式,以维护其因股权转让合同取得的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公司是否有将受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备置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深圳市齐德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薛晓光等股权转让合同案(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裁判要旨: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公司有将受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备置于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义务,公司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
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1、依法自由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即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转让自己持有的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分别规定对发起人股、公司高管持股及公司作为受让方、外资股的转让作了限制:
①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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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发起人签订的非法转让股权的合同效力问题——北京市云野经济发展公司诉海南省航空进出口贸易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案(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裁判要旨:股份公司发起人与他人签订的名为委托进口和股票抵押的合同,实为非法转让股权,对此应认定为无效。
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的认定问题——张德俊与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涉及诸多因素,包括对托管公司的授权是否合法存在、股权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借款协议无效是否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以及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问题。此外,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也是衡量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因素之一。
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其场外交易行为效力问题——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裁判要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
三、特殊类型的股权转让
(1) 因强制执行而发生(Enforcement)
尊重优先购买权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 因继承而发生 (Inherit)
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关键。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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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继承人转让股权后是否应当履行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义务——林某琼诉蒋某某、陈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来源:福建法院网)
裁判要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即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以像其他遗产一样,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而继承人由继承而取得的股东资格,其权利义务与原股东是一样的。股东继承人转让股权后应当依约履行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义务。
对股权继承人的股份转让的限制问题——魏凤娇与吴笑月等股份转让纠纷上诉案(来源:《民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裁判要旨:作为股东的继承人虽有权将所继承的遗产转让给他人,但是对股份这种特殊遗产,在转让时应有所限制。一是作为继承人已经合法取得遗产并成为股东;二是转让股份时,应得到其他相应股东的同意。
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诉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过去十年,伴随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公司法人注册数量迅速积累,为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股权转让的监管逐步规范,为公司注入新鲜血液及未来的广阔发展开启了新的篇章。而关注股权转让的合规化,则成为了企业管理中的一大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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