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WTO知识产权保留期的到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开始大幅度提升。在刑事方面体现在近两年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而在侵犯知识产品案件中,假冒商标案件占比非常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际上,假冒商标案件只有犯罪数额达到一定的程度后才构成犯罪。因此,律师办理该类型案件时,假冒商标的商品的“非法经营数额”。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委托当地发改委下属的价格认定中心对假冒商品价值进行价格的鉴定。而通常价格鉴定中心认定价格的依据通常为被假冒商标的真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来确定。但是真品和仿冒品的价格差异非常大,直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轻重。
笔者结合一件普通的假冒商标案来聊聊,如何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质证套路。
案例基本情况
被告人熊某加工组装假冒卡西欧品牌手表,手表的全部配件均由被告人苏某、陈某提供。2016年11月,熊某工厂被市公安经侦大队查获,当场扣押了5000余只假冒卡西欧品牌的成品手表,以及若干假冒卡西欧品牌手表配件。
市公安经侦大队委托卡西欧(中国)公司对该批查获的假冒成品手表和手表配件进行估价,卡西欧(中国)公司出具了假冒手表对应真品的市场销售定价表。
随后,市公安经侦大队又委托了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该批假冒卡西欧商标的手表及配件进行价格认定。市价格认定中心根据卡西欧(中国)公司出具的真品手表市场定价为主要依据,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5000余只成品假冒手表的涉案金额高达750余万元。
下面结合本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程序和内容两方面来谈谈质证的套路:
1、价格认定的机构、价格认定员的资质审查
上面介绍过,价格认定必须由当地发改委下属的价格认定中心来作出,其他机构均无鉴定资质。因此,质证时首先看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出具机构。
除此之外,任何一个刑事司法鉴定都要求两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因此,质证的第二步要看价格认定书是否披露了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包括鉴定人的姓名、资质等基本情况,且鉴定结论需要鉴定人签名确认。
在本案中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为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鉴定机构符合法律要求。但结论书中仅记载:“”但并未披露鉴定人基本情况,对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无法确定,也未签名确认鉴定结论。因此,该份《价格认定结论书》形式上存在瑕疵。
2、价格认定法律依据的审查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在刑事证据中属于鉴定结论一类。既然是鉴定结论的证据,那么其作出的程序、形式、内容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的规定、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
另外,由于价格认定属于鉴定中的一类特殊鉴定,只有各地发改委下属的价格认定中心才有资质作出。2016年6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因此,价格认定结论的作出还同时必须符合上面两项规则。
3、价格认定流程
根据《价格认定行为规则》的规定,价格认定必须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或勘验。价格认定需要进行市场调查,并需要制作市场调查记录。因此,在质证时需详细审查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过程是否进行了实物查验,而市场调查是否充分,是否附上市场调查记录。
在本案中,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明确记载:未进行价格认定标的的实物查验。这就不符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同时,本案的价格认定中仅记载了价格认定通过了市场调查,但是如何进行的市场调查并未任何记载,导致辩护人无法对市场调查过程提出质证意见。
4、价格认定的市场价格的认定审查
上面三点都是价格认定的程序性问题,而关于市场价格的到底以真品销售价格还是以假冒商品的售假真实价格来认定,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
从广州地区案件办理原则来看,公安机关在价格认定中基本上以假冒商品的真品市场销售定价来确定“非法经营数额”。而这个真品的销售定价通常由被害人(即被侵权的商标权利人)出具。本案中就是卡西欧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据。但是作为被侵权的被害人,他们当然希望被告人能被绳之以法,因此出具的价格认定依据势必过高。
但是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供必要证据(如销售假冒商品的销售单、订货单、物流单等),证明假冒商品的真实销售价格,法院一般倾向重新认定犯罪数额。
因此,在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质证过程中,对价格依据中仅仅提出价格依据不能反映真实价格还远远不足,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实际的销售价格。
不过,这些实际销售价格证据必须是真的、是真的、是真的!(重要的事情一定要说三遍)否则分分钟被法官吊打~
从一件普通假冒商标案谈价格鉴定的质证
作者:法纳刑辩来源:法纳刑辩

随着我国WTO知识产权保留期的到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开始大幅度提升。在刑事方面体现在近两年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而在侵犯知识产品案件中,假冒商标案件占比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