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修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六)

来源:大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六、仲裁法的修订要重实证 立法本质上是知识的厚积薄发。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应该委托专门的专家小组调研,收集资料,进行实证分析。仲裁领域最显著的例子出自英国。

六、仲裁法的修订要重实证
立法本质上是知识的厚积薄发。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应该委托专门的专家小组调研,收集资料,进行实证分析。仲裁领域最显著的例子出自英国。《1996年仲裁法》出台前后,贸易和工业部的咨询委员会(DepartmentalAdvisory Committee, DAC)的调研报告对于确定改革思路、立法原则功不可没;1999年《民事诉讼规则》实施的背后,是伍尔夫勋爵(Michael Malterer.Lord Woolf)的《走向司法》及相关的一系列报告。上述报告的一个特点是实证胜于设想,让事实说话。这也是英国的一贯传统。关于仲裁改革,1978年以唐纳森(John F. Donaldson)勋爵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指出,由于英国法院干预仲裁过严,使得英国一年失去关于大工程、大投资的仲裁案件约500个,保守估计失去外汇收入5亿英镑。正是这个报告,直接导致英国《1979年仲裁法》的制定。而观察英国仲裁立法的历史即不难发现,《1979年仲裁法》堪称英国法院弱化干预、支持仲裁的转折点。英国的作法反映了立法活动的规律。立法的前提是把握其拟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问题,不作实证分析而只是贯彻一群人或某个人的意图,轻言之是立法者理性的自负,重则是不称职。
仲裁的立法准备要重实证,是和仲裁的实践性分不开的。不了解仲裁员及法官怎么处理仲裁事件,很难体会仲裁程序的得失,这方面常常是经验胜过逻辑,数字强于教条。仲裁不涉及艰深的法学原理,入门不难,但就像下围棋一样,易学难工。不看一份仲裁裁决书、法院的裁定书,也可以写出仲裁论著,但没有实证而有深入研究的,则未尝得见。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仲裁实践,而最近十几年又正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修订仲裁法有必要诉诸实证。立法机关因其地位,也最有能力获得较为全面的资料。对于各种需要权衡的问题,与其务虚,不如让数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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