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配偶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NO.77: 员工配偶经营与员工所在公司同类业务,该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NO.77:
员工配偶经营与员工所在公司同类业务,该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期内,员工配偶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
朱某系A公司管理人员,2014年和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2019年1月,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公司按月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张某是朱某的配偶,曾是A公司的技术总监、经营总监,于2018年11月离职。但是,张某与A公司之间没有竞业限制协议。2019年4月,张某与案外人(同样曾是A公司员工)共同投资成立杭州B公司。之后,相继又设立南京C公司、无锡D公司。上述公司均以注册商标“B餐厅”在各地开设以江浙菜为主的餐馆,与A公司及A公司控制、管理的餐饮连锁机构所经营的品牌餐馆构成竞争关系。
2019年8月,A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朱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5076000元;要求朱某在B、C、D公司所获得的所有工资收入、股权分红、股权增值款等全部利益归A公司;要求朱某停止参与上述公司的经营,撤出上述公司的全部出资,并不得继续在以上公司任职、兼职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服务;要求朱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1月29日。
2019年11月,杭州市西湖区仲裁委作出裁决:朱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1938000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1月29日;驳回其他请求事项。朱某不服诉至法院。
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
一、员工配偶的行为,一般可推定为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以及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隐蔽性,致使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收益的行为,一般可以推定另一方参与投资经营行为,但也并不能一概而论推定为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要综合考量夫妻关系的状况、员工参与的可能性等因素。
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认定
01
朱某的配偶张某曾是A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过技术总监、经营总监等重要职位,但是A公司主张的涉及共同投资相关餐饮公司的投资人不仅仅是张某,还有案外人,而案外人亦是A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过集团副总经理、总裁等重要职位,这些人担任的职位都高于朱某,重要性亦远超朱某,这些人共同投资经营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餐饮公司,并不需要依赖朱某的资源而为。
02
朱某自认提供给张某30万元款项的问题,虽然朱某主张张某当时是以其亲属购房周转为由向其要款,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按照前述一般适用原则,朱某给张某30万元款项的行为可以推定朱某参与了一定投资,但是上述违反竞业限制行为在张某及案外人的投资经营行为中的参与度较小,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原因力比例较低,故不能将所涉投资经营企业造成的后果都归责于朱某,朱某应当仅就其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承担合情合理的相关法律后果。
03
考虑到朱某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参与度和原因力比例,及朱某在职期间正常收入情况,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对竞业限制违约金酌情定为30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朱某支付A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0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1月29日。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01
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之规定,员工配偶投资经营行为的投入和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极难将配偶的投资经营行为与员工本人行为作区分,一般视为一体。
02
公司在设置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中,可要求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实施同业竞争行为,包括不得通过配偶、甚至是近亲属投资经营与原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竞争对手公司,此类条款对员工具有约束力,依法予以保护。
03
对于巨额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应当参照相关规定,由仲裁院、法院予以适当调整。具体而言,应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岗位、收入多寡、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及违约情形等综合考量,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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