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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近日,随着立法层面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不断完善,国内企业迎来了建立或者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合规体系的好时机;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具有很强的实操性,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工作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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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三要素:
(一)技术信息:
包括研发、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技术诀窍、技术参数、技术数据、技术配方、生产技术、实验、检测、源代码、计算机程序、研发机构及其技术合作等商业信息。
(二)经营信息:
包括采购渠道、价格、合同、供应商等采购信息;销售渠道、价格、合同、客户名单、营销策划、方案、等销售信息;
ERP、管理软件、财务软件、加密软件、电脑数据库、U盘、硬盘、云盘、闪盘等存储的电子数据信息;
发票、凭证、账册、票据、审计评估等财务信息;员工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或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人力资源信息;
未披露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保密会议、重大决策、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核心管理信息。
(三)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认定,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就难以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后果不堪设想。
实务过程中,以案由“侵犯商业秘密”检索,争议焦点集中于相关信息“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性”的认定,被告以不当行为获取商业秘密需要权利人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相对于专利权公开以换取保护的特性,商业秘密保护对权利人前期合规工作发起了更高的挑战。
建立规章制度
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意识地采取合法、有效、合理的保密措施,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商业秘密不致泄露即可认为在同行业中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基本合理的。
制度公示是指保密制度的“公开”和规章的“明示”。
企事业单位设立商业秘密保密的规章制度,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向全体员工公开和明示其内容,公开或者明示过程应当以可以证明的方式予以记载和保存:
(1)在指定位置张贴规章制度;
(2)在集体会议上公布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法律性质;
(3)员工书面确认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及法律性质,承诺遵守。
上述公开或者明示过程,应当以可以证明的方式予以记载和保存。
人员管理
员工是创新、产生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要素,对员工的管理直接决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
在聘用阶段,用人单位须调查聘用员工是否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请拟聘用员工作出书面陈述或者承诺;
此外,还应比较拟聘用员工原有岗位与现任岗位任职的异同,慎重安排岗位;审查拟招聘员工自行提交的相关证书、文件,释明规章制度和任职岗位的要求,做好必要的招聘记录。
在签约阶段,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聘用员工的岗位及职责,考虑是否需要签署保密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
释明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内容、范围、期限、责任等事项,约定补偿办法和违约责任;
释明任职期间及离职(或退休)后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法律性质。
对聘用员工自述其自有的技术、技能、知识产权予以充分尊重,并记录在案。
督促聘用员工书面确认和承诺遵守规章制度。做好必要的签约记录,完善聘用员工的档案。
在离职阶段,完善离职和退休手续:
(1)指定专人做好资料、文件、图纸及其设施、设备的交接工作,明示离职员工不得复制、拷贝、毁损文件、资料;
(2)不得泄露、自行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
(3)不得泄露、传播单位的工作秘密;
(4)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等。
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重申员工在离职或退休后一定期间内所作出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规定。
公关管理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对涉密区域应当设立警示区域和警示标牌,婉拒来访人员进入。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信息的资讯、文件、资料、图纸等整理收纳,放置在无法直接看到的地方。
必要时应当明示来访人员,勿进入注有特别警示标记的区域或者接触标注有密级的文件。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参加技术交流会、成果论证会、技术鉴定会时,应当避免展示核心技术资料,确有必要展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标注密级,并指定特定的会议人员接收和返还,并和与会人员、鉴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控制和核定研发人员发表论文、文章的实质性内容,尤其是对核心技术的研发思路和具体描述应予以限制。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参加各类展览会、成果展示、成果汇报会上,应当避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者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资讯、信息、资料、图片以及易于直观目测、分析的设施、设备等予以披露和展示。
企业针对其商业秘密可以采取的保密措施不一而足,最高院《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六条也为企业提供了保密措施方面的实操指引,具体包括: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2020年国际局势风起云涌,如何将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一项核心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以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愈发成为中国企业应深入思考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更紧密地融入世界经济以及各国间的博弈,中国企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商业秘密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
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中国企业如何有效地应对商业秘密诉讼,建立有效的商业秘密合规体系显得更为重要。
保护产权 | 即是保护创新
作者:知信法务来源:知信法务

-1-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近日,随着立法层面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不断完善,国内企业迎来了建立或者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合规体系的好时机;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发布了《关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