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小股东参会,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

来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为A公司(持股比例为55%)、B公司(持股比例为15%)、C公司(持股比例为15%)及乙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相关分析
四、相关建议
一、案例
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为A公司(持股比例为55%)、B公司(持股比例为15%)、C公司(持股比例为15%)及乙公司(持股比例为15%)。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018年8月3日下午,甲公司于其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应出席股东四人,实际出席股东三人,乙公司未出席。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甲公司以每年1,380万元的价格承包给D公司经营。
因甲公司并未向乙公司发送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一,2018年8月3日甲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存在瑕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公司曾向乙公司发出将于2018年8月3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即甲公司上述股东会会议未召集全体股东,存在召集对象上的瑕疵。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召集及表决中的程序瑕疵依其严重程度的不同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可撤销或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召集对象上的瑕疵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对股东会决议的成立有根本性影响,理由有三:
首先,股东会决议的成立需经正当程序,召集对象上的瑕疵直接导致会议无法形成有约束力的决议。召集对象上的瑕疵直接导致股东无法获知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信息,对该部分股东而言即不存在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故而也不可能形成能够约束全体股东的股东会决议。
其次,未通知股东参会的行为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和可能。特别对于小股东而言,其可能通过在股东会会议上的陈述等影响其他股东的表决行为,不能因为其表决权占比低就忽视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最后,未通知股东也使得相关股东因不知晓股东会决议的存在而无法及时主张权利救济。
综上所述,2018年8月3日甲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因存在召集程序上的严重瑕疵,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系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三、相关分析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会,若不依据法律或章程规定通知小股东,将直接导致小股东无法出席股东会,剥夺了小股东行使正当发表自己意见及表决权的基本权利。而其他股东在未听取小股东意见的情况下形成决议,并不能代表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程序所形成的拟制意志。 因此,小股东未被通知开会的情形可以视为“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决议存在较高被认定为不成立的风险。
四、相关建议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股东会会议是将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过程。为了避免股东会决议纠纷,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对于公司,无论是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都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为了避免纷争,还应当注意将公司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妥善保管。
对于小股东,要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充分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在被通知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尽可能出席股东会并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防止股东会会议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当其他股东违法作出股东会决议并侵犯其合法权利时,也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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