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各方应对疫情事件的风险与建议——融资机构篇

来源:中国贸仲委山东分会

文章摘要
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

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在积极应对防疫工作的同时,专门设立“共克时艰,玉汝于成---抗击疫情法律风险防范专栏”,欢迎和鼓励各行业仲裁员、专家发挥专业所长,积极研究,提前谋划,为各行各业抵御疫情法律风险、有序复工复产献计献策。我们希望将专栏办成一个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观点的公益性平台,共同为推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贡献法治的力量。
一、PPP项目因疫情事件导致不符合融资机构融资条件的风险与应对
PPP项目的融资是指为了解决项目资金需要所进行的活动,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示范文本(试行)》通用条款24.1.1的约定,“项目融资包括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和资本金之外资金的筹集。”融资条件是融资机构决定是否发放融资资金的条件。在疫情事件之下,拟申请贷款或贷款尚未全部到位的PPP项目可能因本次疫情事件的影响导致无法继续满足融资机构的融资条件。就疫情事件导致的融资机构融资必备条件改变之相关事项的法律分析如下:
(一)对于已经签订融资合同的融资机构,因融资条件改变,融资机构拒绝按融资合同约定提供贷款,存在被借款人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或逾期提供贷款的违约责任的风险。
(二)因PPP项目受此次疫情影响,项目按期投产、借款人按期收回投资前景不明,产生继续提供贷款风险、已提供的贷款能否得到偿付的风险。
就上述因疫情事件引发的风险和融资困难,对融资机构有如下建议:
第一,搜集与“疫情-融资条件”关联性有关的证据,审慎判断此次疫情事件的发生是否足以导致融资条件无法满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的相关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PPP项目合同通常指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部分属于近期疫情政策(如《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加快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建设加大交通投资力度的通知》等文件)提及的应当复工或尽早复工的项目范围内,具有公共利益特征,如水电气热交通等领域,大部分是社会正常运转需得保障的民生工程,为支持建设项目,且此类项目合作期一般较长,疫情对PPP项目的影响一般属于短期影响。
因此,融资机构不应笼统的,仅以本次疫情事件的发生这一因素作为融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判断标准。应当结合本次疫情时间对具体项目的影响和融资机构常规风控的要求,准确判断此次疫情事件的发生是否足以导致融资条件无法满足。
第二,如融资条件确因本次疫情事件导致无法被满足。在尚未与借款人签订融资合同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融资条件未得到满足为由,拒绝与借款人签订融资合同,提供资金。在与借款人已签订融资合同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审慎核实与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融资条件变化时的相关约定,并结合国家及银保监会的相应要求,判断继续提供贷款的风险,决定是否继续提供贷款,或是否需要借款人提供新的增信措施。
第三,如融资条件并未因本次疫情事件导致无法被满足,但融资机构认为本次疫情事件确有可能导致贷款无法按期收回,则融资机构应审慎核实与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是否有对此类事件发生时的相关约定。如有,则可依照此类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提供增信措施等。
二、PPP项目因疫情事件导致PPP合同暂停的风险与应对
PPP合同的充分履行,是融资机构能够及时足额取得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前提。通常情况下,PPP合同会对PPP项目因不可抗力暂停或中止及各方在该情形下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示范文本(试行)》通用条款第77条约定,“……(2)流行病、瘟疫、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污染……属于不可抗力……”第79条约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有权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不视为违约”。
如受本次疫情影响导致PPP合同暂停,PPP项目面临无法按原计划取得收入,或将面临项目贷款无法按时足额被偿付的风险。就疫情事件导致PPP合同暂停对融资机构的相关风险的法律分析如下:
通常情况下,融资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融资合同中,会约定有合同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融资机构的权利及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PPP合同因疫情事件导致暂停,进而导致融资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下,融资机构应当结合融资合同的具体约定及银保监会的上述文件决定具体的应对措施。
第一,开启融资合同再谈判。
融资机构应与借款人就本次疫情对具体项目产生的影响进行积极沟通,如项目确受本次疫情影响而导致暂停,则融资机构可结合银保监会的相关要求,予以展期或续贷等待遇。
同时,为了保证融资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其应当就项目融资合同与借款人进行再谈判,对于疫情持续期间的贷款发放与偿还安排进行协商。
第二,行使融资合同相关的担保权利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增信措施。
如融资合同赋予融资机构如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等担保权,则融资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根据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担保权利。此外,融资机构也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增信措施。
第三,行使临时接管权。
如融资合同赋予融资机构在特定情况下的临时接管权,且本次疫情符合合同约定,临时接管有利于贷款的收回,则融资机构可根据合同约定行使临时接管权。
第四,提前终止融资合同。
如融资合同赋予融资机构在特定情况下的提前终止权,且PPP合同的暂停符合相关约定及由法定程序,该种暂停不会引发重大社会公益损失,则融资机构可行使提前终止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借款人可证明PPP合同的暂停是因本次疫情所致,则其可主张无法履行融资合同项下义务是不可抗力所致,从而减免因融资合同提前终止所产生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三、PPP项目因疫情事件导致信托中止的风险与应对
在疫情事件的影响下,PPP项目信托因疫情等理由终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根据《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对于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信托公司应当依法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转移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转移清算财产。就疫情事件导致的信托终止相关事项的法律分析如下:
(一)信托公司未按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信托文件要求组织信托财产清算,或因受疫情影响,信托财产清算工作受阻,导致信托公司被委托人以信托公司未尽谨慎义务为由追究相应责任。
(二)到期业务可能无法及时兑付风险。疫情期间,各级政府部门全力抗击疫情,企业延期复工、弹性工作。若此时信托计划到期,则因所投资的PPP项目受到影响,产生一定的时滞,影响信托计划按期兑付。
(三)被投资主体因受PPP项目影响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计划本金和收益,导致信托计划相关主体遭受损失。
就上述风险问题,对信托公司建议如下:
第一,核实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信托文件中规定的信托财产清算程序和要求,按要求履行作为受托人在信托终止情形下应尽的职责。如清算工作受本次疫情影响无法顺利开展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二,核实信托文件中对于受托人无法及时兑付到期信托计划的后果和责任。按信托文件的要求履行受托人应尽的职责。如信托计划所投PPP项目受本次疫情影响较小,或属于《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加快公路水运工程复工开工建设加大交通投资力度的通知》等文件所提及的支持建设项目,信托公司还可考虑与委托人协商延后兑付,支持项目建设。
第三,核实投资文件中对于被投资主体无法按时足额偿还信托计划本金及利息的相关约定,结合受本次疫情影响的项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要求决定是否给予被投资主体一定的宽限期。同时,可根据投资文件的约定,暂停资金给付、要求投资主体提供一定的增信措施、要求流动性补差责任主体提供流动性补差支持等,保障交易安全。
四、PPP项目因疫情事件导致基金公司终止融资协议的风险与应对
当前疫情影响下,PPP项目基金融资协议因上述理由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审慎判断是否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就疫情事件导致的基金融资协议终止相关事项的法律分析如下:
(一)根据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03号)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监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方式、程序等规定不尽相同。在PPP基金融资协议因上述原因终止的情况下,如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所管理基金的相关要求履行基金提前终止情形下的责任,将导致基金管理公司被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究相应责任。
(二)被投资主体因受PPP项目影响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基金融资合同项下的本金和收益,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损失。
(三)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是PPP项目的社会投资人时,基金管理公司终止融资协议,将导致产生连锁反应,导致该主体遭受多重损失。
就上述风险问题,对基金管理公司建议如下:
第一,核实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提前终止融资合同时的程序,根据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合法合规履行基金管理人的通知、组织决策会议的义务,保证基金做出终止投资协议的行为合法有效;应按照基金融资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保证基金融资合同提前终止的行为合法有效。此外,《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如该项目属于在疫情期间应予支持的建设项目,则基金管理公司应审慎考虑是否直接给予一定宽限期,保证项目建设。
第二,核实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基金合同中对于基金无法按时足额分配收益时的处理办法,对于有约定劣后级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相关缺口或有提供流动性支持的主体给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应当及时通知该主体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第三,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是PPP项目的社会投资人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审慎做出终止融资合同的决定。可先行考虑是否由相关主体提供增信措施、或给予一定宽限期。
五、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因疫情事件导致终止券商委托合同的风险与应对
依赖于PPP项目基础资产(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收益权、供水服务的收费收益权等)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当前疫情影响下,将可能无法按原计划发行或无法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就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本次疫情影响下的相关风险的法律分析如下:
(一)《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拟发行的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受本次疫情影响,无法实现发行,则管理人应按规定履行退还投资者资金和利息的责任。
(二)对于已经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受疫情影响导致PPP项目运营收入现金流减少,将引发专项计划端不能按时足额兑付收益的违约风险。
(三)对于已经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受疫情影响导致PPP项目运营收入现金流严重减少,将引发专项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就上述风险问题,对管理人建议如下:
第一,对于受到本次疫情影响,但尚未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核实是否符合证券交易中心关于申请延期发行的条件[1],如符合,可及时向证券交易中心申请延期发行。
第二,对于受到本次疫情影响,已经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管理人应按《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管理人应及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履行披露义务,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三,对于受到本次疫情影响,已经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管理人还可通过1)选定信用评级状况优良的增信主体,采用多种增信措施,如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基础资产回购/赎回、保证金等;2)对于存在财政补贴的项目,与政府协商在疫情持续期间增加财政补贴支出等多种方式,降低专项计划违约风险。
第四,对于受到本次疫情严重影响,导致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2]履行清算义务。
六、融资机构应当如何应对PPP项目疫情期间运营收入减少导致的还款违约
融资作为PPP项目解决项目资金需求的重要渠道,一旦融资受到影响,则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可能性很大。如上文分析,在本次疫情的影响下,PPP项目因迟延复工、材料短缺、服务暂停等原因无法按时足额偿还融资机构贷款的可能性很高。
就上述风险问题,对融资机构建议如下:
第一,针对具体项目,逐个核实本次疫情事件是否构成该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以本次疫情发生时点为节点,PPP项目借款人的还款违约可分为因本次疫情影响所致和非因本次疫情所致。对于非因本次疫情影响所致的还款违约,融资机构可按照融资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于因本次疫情影响所致的还款违约,融资机构还应结合《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等文件的规定,审慎判断该项目是否属于支持建设项目。对于支持建设项目,建议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或对贷款进行续展。
第二,融资机构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于有违约事实或违约风险的,行使融资合同中约定的不安抗辩权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增信措施,在满足项目建设融资需要的同时,增加贷款的偿付保证。
第三,行使融资介入权或临时接管权。如融资合同赋予融资机构在特定情况下的临时接管权,且本次疫情符合合同约定,临时接管有利于贷款的收回,则融资机构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临时接管权。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所有应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并尽可能协商解决因疫情产生的直接影响以及持续影响,鉴于PPP项目的公共利益特征,避免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影响社会正常运转的秩序问题。
感谢本文形成中涂广辰律师的大力支持。
注释: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规定:“三是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已取得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文件,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规定,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取得发行办理文件,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

  2.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条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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