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相关小知识

来源: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履行的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履行的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在合同纠纷中,能够确定合同履行地显得尤为重要。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015年2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可以看出,最高院出台的最新民诉法解释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即时结清合同及还未实际履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即时结清的合同主要包括非虚拟介质情形下的买卖合同,即销售者与购买者是在实体店的面对面一对一销售,且款项一次性付清,因此这种买卖行为的发生地即为买卖合同履行地。另外,对一些特殊合同,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以物的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比如:该法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而像网络买卖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合同可能存在还未实际履行的情形,比如网友下单购买商品,而店家还未实际发货,网友和店家即产生了纠纷,网友提供的收货地址又并非其住所地也非店家住所地,这时就可以直接适用由被告住所地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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