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形式变更情形下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文章摘要
A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成立时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张先生是A公司的发起人股东。2019年1月,公司拟后续上新三板,故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A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成立时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张先生是A公司的发起人股东。2019年1月,公司拟后续上新三板,故变更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现张先生想要复制公司2015年至2020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A公司却以公司已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由拒绝。
公司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在符合相关设立条件的情况下,两种公司形式可以相互变更。但是,公司形式变更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呢?A公司和张先生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将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判例予以分析和解读。

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会计账簿

不可查阅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3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97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更广,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复制,对于会计账簿可以向公司提出查阅申请,如没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等特殊情况,公司应配合股东查阅。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相结合的特点,更注重保护股东与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及保障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和控制权。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对股东的知情权行使范围有所限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仅供查阅,不可复制,而会计账簿不允许查阅或复制。
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随公司形式变更而变化
关于公司形式变更后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法律、司法解释等并无明确的规定,笔者经过检索同类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采取“分段行使”的观点处理该类纠纷,即便公司形式后续发生变更,但对于公司形式变更前的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仍应按照变更前的公司形式予以确定,变更后的行使范围则按变更后的公司形式予以确认。笔者列举其中三宗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民终22438号
繁兴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19日,2015年8月5日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陈建生行使股东知情权应依据上述规定,区分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和股份有限公司阶段分别确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繁兴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繁兴公司的住所地将其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4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陈建生查阅、复制,将其自2015年8月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陈建生查阅。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1民终2981号
杨某伦于2003年4月入股东岳公司,2007年7月6日,东岳公司的公司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杨某伦成为东岳公司股东期间,东岳公司的公司形式发生变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有关规定,杨某伦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分时段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杨某伦有权查阅、复制2003年4月至2007年7月6日期间东岳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自2007年7月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东岳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湘06民终260号
2015年10月21日后,吴盾乐只能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知情权,但吴盾乐依据增资合同书对金联星公司行使2011年5月4日至2015年10月21日期间中增资合同书约定的股东知情权,应予支持。理由如下:1、吴盾乐愿意投入1300万元成为金联星公司股东,是因为金联星公司对其作出了有别于其他股东承诺,以保障吴盾乐投资权益;2、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整体延续的过程,不能因公司类型发生变更,就否定以前双方的特别约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期限和范围是可以分段行使的。
因此,张先生要求不分时段地复制公司2015年至2020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院将不会全部支持,仅会支持其复制2015年1月至2019年1月以前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2015年1月至2019年1月以前的会计账簿。而A公司以公司已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由一并拒绝张先生的全部要求也不符合相关的司法实践观点,公司仍应配合张先生分段行使其知情权。各位股东在行使知情权之前,应当了解不同情形下自身权利的行使范围,依法有效地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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