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0日21点整,由人类直接拍摄到的第一张黑洞的照片面世,举世欢腾,媒体、自媒体等争相跟进报道。随后该照片被视觉中国打上其水印及版权声明,向部分自媒体发出版权声明。后经网友爆料,拍摄及发布黑洞照片的欧洲天文台版权声明为:只要注明出处,无论商用或者非商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且欧洲天文台称并未授予视觉中国黑洞照片的版权。至此,该事件借助互联网持续发酵,视觉中国被爆出在大量不享有版权的图片标准为自己的版权,并向大量企业或者自媒体等发起侵权诉讼或者索赔,部分企业、自媒体等最后选择付版权费进行和解,还有不少企业直接被判赔。如果视觉中国作为维权基础的图片根本没有获得授权,那就是明显的打着维权的名义“碰瓷”了!为什么“碰瓷”能胜诉?损失怎么挽回?且听下文分析。
一、为什么视觉中国利用其不享有版权的图片进行维权,还能在大量案件获得胜诉呢?
这不得不从我国对于版权特点及权属的规定说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著作权无需像专利、商标那样需要通过审查、并且需要向社会公众公示其权利。这也就导致著作权的权属确定较为困难,因而我国采用“署名推定权属”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这就给了视觉中国类企业以可趁之机,其在图片上打上水印并附上版权声明便基本可构成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
实践中,被控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的难度很大,且对于许可授权的作品,调查其许可授权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是否成立,也是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的工作,同时由于图片类侵权案件一般涉及的标的额不大,被控侵权人往往也就选择“破财消灾”了。基于以上原因,视觉中国可屡屡得逞也就不奇怪了。
二、被视觉中国类图片公司“碰瓷”成功的企业或个人该如何维权?已经付的版权费还能要回来吗?
笔者认为,原则上来说是可以的。
1、对于因视觉中国类图片公司提起诉讼,而和解、调解或者判赔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以以视觉中国恶意诉讼为由提起诉讼。
恶意诉讼源自英美法系,通常被视为一种侵权行为,一般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动机或目的,故意提起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依据的诉讼,以取得不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新增加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同时认为“当事人为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依据的诉讼,即构成恶意诉讼”[1]。
恶意诉讼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害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关于主观过错也即“恶意”的认定尤为关键。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难以揣测,因而需借助于客观事由,例如:(1)对其诉讼缺乏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是明知的,如将他人在先制造的产品申请专利待授权后提起侵权诉讼;(2)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维权以外的目的;(3)在缺乏必要性及紧迫性的情况下,随意启动保全、勘验程序;(4)以商业化维权的模式提起批量诉讼,等等。
(2018)浙民终37号案件中被告共利公司明知他人有在先使用行为而申请商标,并作为其后维权的工具,并误导工商局对原告科顺公司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侵害了科顺公司合法权益。法院认定共利公司构成恶意诉讼,赔偿科顺公司的货物损失821484元,由于被告恶意诉讼所引发的商标无效宣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及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代理费共计160500元。
(2015)绍柯知初字第65号案件中谢家兴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大象之旅》花型申请版权登记后,以魏章莉生产、销售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大象之旅》的印花布为由起诉魏章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魏章莉赔偿谢家兴12000元,谢家兴撤诉。后魏章莉发现谢家兴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其采取欺诈手段使魏章莉误以为谢家兴享有该花型的著作权,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实际上谢家兴并不享有该作品著作权。后魏章莉以谢家兴恶意诉讼为由诉至法院,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谢家兴非《大象之旅》的著作权人。经审理,法院认为谢家兴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并退还12000元,赔偿魏章莉包括维权费用、利息、商誉权损失等损失共计8000元。
经以上案件可看出,针对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确有的恶意诉讼情形,相关当事人可举起法律的大旗,向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2、对于未经诉讼,仅在收到视觉中国类图片公司律师函后便与其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的企业或个人,可主张合同撤销或变更,要求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若视觉中国图片公司确实利用其不具有版权也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图片向企业或者个人发送律师函,从而导致企业或者个人以为其具有版权而与之签订许可协议,一般而言构成欺诈,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若具有视觉中国图片公司不具有版权或者未获得授权的证据,可主张撤销合同。同时还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向视觉中国图片公司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小结
恶意诉讼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面对恶意诉讼,一方面作为企业、个人,可积极组织证据,寻求侵权责任法、不正当竞争法等的保护,对于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还可能受到刑法的规制。另一方面,作为政府机关及司法机构也应积极治理恶意诉讼情况,积极完善立法和惩治措施,如增加惩罚性赔偿偿及强制措施、适当运用推定制度等,构建有效的遏制、防范、惩治恶意诉讼的机制,保障市场环境的健康发展。
引用文献:
[1] 专利恶意诉讼及其司法应对,马云鹏,《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
[2]专利恶意诉讼的“恶意”如何认定,程芳,《法人》,2018.07
[3]法律解释学视角下恶意诉讼的侵权法规制,胡岩,《类案研究》,2018年第20期;
[4]遏制版权“恶意诉讼”需创新保护机制,吴学安,《中国审计报》,2017年12月13日;
[5]专利恶意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吴晶晶,《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7年9月第30卷第5期;
[6](2018)浙民终37号判决书;
[7](2015)绍柯知初字第65号判决书。
视觉中国“黑洞门事件”持续发酵,那些被“碰瓷”成功的企业该如何维权呢?
作者:渠佩佩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2019年4月10日21点整,由人类直接拍摄到的第一张黑洞的照片面世,举世欢腾,媒体、自媒体等争相跟进报道。随后该照片被视觉中国打上其水印及版权声明,向部分自媒体发出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