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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毁损灭失后如何维权?
【案件简介】
2022年7月,罗某委托某快递公司运输掐丝唐卡,某快递公司向罗某出具运输单。运输单载明:标准快递。名称:唐卡,保价:20000元,保费80元,已验视。收件人陈某,寄件人罗某,付款方式:到付240元。2022年8月,快递到达收件人陈某,但陈某以货物损毁为由拒收。快递被退回唐卡公司,由唐卡公司向某快递公司支付运费240元。唐卡公司起诉要求某快递公司赔偿货物价值20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唐卡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运输唐卡时,除支付基础运费外,还另行支付了保价服务费,目的是向快递公司声明案涉掐丝唐卡的保价金额,即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赔偿额,而快递公司接受了保价服务费,表明双方对于毁损、灭失的赔偿额达成了一致,即保价金额。因此在案涉掐丝唐卡发生全损的情况下,唐卡公司要求快递公司以保价金额赔付损失,合法有据。遂判决:某快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卡公司货物价值20000元。二审法院驳回快递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靳玲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说法】
一、当事人对赔付有约定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总的赔偿数额,也可以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当事人对赔付没有约定
1.没有购买保价服务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下列补救措施:一是协议补充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或计算方法等补充作出明确约定。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假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2.购买保价服务的情况下: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与快递公司签订保价协议有助于减少寄件物品损毁灭失后的处理难度,可以提高我们与快递企业在损害事实发生后解决争议的效率。在邮寄物品时,我们应该注意留存好运输单等证据,以便于在货损理赔时作为证据申请对货物进行价值评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刊登于2024年8月1日《西宁晚报》第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