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8月4日,某知名作家发微博谴责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今年6月出版的《舒克和贝塔》一书,没有标明自己原著作者的身份,侵犯了他的署名权,要求相关方立刻停止侵权。然而,面对知名作家“39年来最严重侵权”的指责,矛盾的另一方却有一套完全不同的解释。
8月5号,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做出了这样的微博回应:“本社出版的《舒克和贝塔》系列图书,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合法授权,为正规出版物”。为何又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牵扯进来?资料显示,1989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根据知名作家的小说改编、制作了同名动画片《舒克和贝塔》。按照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的解释,他们此次出版的图书,正是改编自这部同名动画片,而非直接源于知名作家本人的文学作品,因此合理合法。
作为此次纠纷的第三方,8月5号美影在官方微博上回应:“我司享有《舒克和贝塔》动画影片的著作权,有权就影片进行改编出版。目前我司已与该出版社合作出版根据影片改编的系列图书。”
律师分析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按通常理解,知名作家为著作权人,授权美影厂将童话故事改编为动画片;美影厂获得授权后,组织人员编写动画剧本、设计动画形象、动画拍摄、配音等工作而形成动画片作品,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动画片的著作权。美影厂作为制片者享有动画片的著作权,当然有权授权他人使用该动画片中的动画形象。
不过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美影厂根据知名作家绘制的动画形象的著作权由双方共同拥有,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授权第三方使用,这一约定应属有效。
美影厂单方面授权他人使用动画形象,虽然侵犯了童话故事作者的著作权,但并不意味着后者有权阻止这一授权。参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 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所以除转让著作权外,文字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授权的,美影厂仍可以授权,但所得收益需与童话故事作者分享。
如何认定改编的著作权归属及行使?
作者:王雪薇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8月4日,某知名作家发微博谴责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今年6月出版的《舒克和贝塔》一书,没有标明自己原著作者的身份,侵犯了他的署名权,要求相关方立刻停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