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8号,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共涉及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修改,范围涵盖公司、破产、海运、保险、票据、期货、涉外、涉台、货运提单、信用证、企业改制等诸多商事领域内容。


正文内容
此次修改系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为“《民法典》”)生效之势,亦是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有力之举。本文仅就公司法解释修改内容进行介绍。
《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三)(四)(五)》(以下依次简称解释二、三、四、五)均作出了修改,涉及15条规定。
综合而言,此次修改未对原司法解释二、三、四、五进行过大的实质性修改,除却语序调整未改变原意(涉及的条文有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部分,主要可分为三类:
一、吸收《民法典》作为清算事由出现后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
涉及《民法典》条文: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根据《民法典》法条序号调整原解释条文中引用的《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条文序号;


三、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的修改。

总结
此次公司法解释并未进行过大修改,所涉及重点修改内容主要有两点:
(一)扩大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主体范围,明确利害关系人可作为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主体,加大了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力度;
(二)删除了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承担责任需先予以追认的前提,直接规定成立后的公司应当承担上述合同责任,减轻了合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8号,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共涉及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修改,范围涵盖公司、破产、海运、保险、票据、期货、涉外、涉台、货运提单、信用证、企业改制等诸多商事领域内容。


正文内容
此次修改系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为“《民法典》”)生效之势,亦是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有力之举。本文仅就公司法解释修改内容进行介绍。
《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三)(四)(五)》(以下依次简称解释二、三、四、五)均作出了修改,涉及15条规定。
综合而言,此次修改未对原司法解释二、三、四、五进行过大的实质性修改,除却语序调整未改变原意(涉及的条文有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部分,主要可分为三类:
一、吸收《民法典》作为清算事由出现后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
涉及《民法典》条文: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根据《民法典》法条序号调整原解释条文中引用的《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条文序号;


三、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的修改。

总结
此次公司法解释并未进行过大修改,所涉及重点修改内容主要有两点:
(一)扩大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主体范围,明确利害关系人可作为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主体,加大了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力度;
(二)删除了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承担责任需先予以追认的前提,直接规定成立后的公司应当承担上述合同责任,减轻了合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