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是最常见的性犯罪之一。由于罪状与强奸罪相似,因此有时也被称之为“准强奸”或“准性侵”。
一般而言,强制猥亵是指为了满足性刺激或者性欲,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所谓“猥亵”,一般是指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的淫秽下流行为。
在过往,有司法观点认为,猥亵行为必然是行为人的身体直接接触妇女的身体,通过对妇女的身体的接触达到性心理的满足。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犯罪模式的进化,我们发现,现实中的猥亵行为早已不仅仅局限于身体上的接触,如我在《律师新说|从屏幕中伸出的魔爪:猥亵犯罪网络化的刑责争议》一案所提到的诱导幼女裸聊的案件。
不难发现,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使得传统犯罪展现出新的样貌,这在性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正因为如此,对于强制猥亵案件的证据研究才有其积极意义。本文通过介绍强制猥亵案件中的常见刑事证据类型及表现形态,与各位读者一同从证据的角度来切入到案件中的具体证据,了解它们的证明方式、证明能力,以便更好的在司法实务当中建构或解构指正犯罪的证据链。
1强制猥亵案件中常见的主观方面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明事实相同)
在过往的文章中,我们总说,言词证据因起特定的立场性,因此不能单独引以证明待证事实。然而,这并不能说明言词证据失去了研究和审慎对待的价值。强制猥亵案件中,嫌疑人往往会以各种理由对所作行为进行辩解,因此审讯人员在进行提审时,往往会着重问及相关信息,并通过审讯笔录之间的对比来发掘重点或漏洞:
1.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动机、目的、准备过程,以及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恋爱等特殊关系;
3.被害人对行为人的猥亵、侮辱或意图猥亵、侮辱的行为的反映情况,如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4.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基本相同,但在此基础上,笔者还增加几点:
1.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是否认识?平时维系怎样的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是否与行为人同居?
2.行为人实施或意图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是否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违背意愿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怎么样的?
3.在案发时,被害人有无反抗的能力?如果有反抗的能力,被害人有无反抗?被害人反抗的方式和激烈程度?案发时被害人有无拒绝的能力(昏迷、醉酒等状态视为无拒绝能力)?如果有拒绝能力,被害人是否有拒绝?拒绝的方式?
4.行为人在实施猥亵、侮辱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言辞类证据的关键一环,作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证人证言往往能直接反映案件事实,具体如下:
1.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证言,证实所看到的(听到)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作案过程和现场情况;
2.知情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矛盾?行为人是否曾有猥亵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和举动?以及其所了解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是否自愿及精神状态等。
四、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
我们常说,性犯罪案件中,对案件中主观因素的推断往往要借助事物的外在表现形态来进行分析。实践当中,部分案件里存在使用录音、录像资料来推断行为人或被害人主观心态的情形,譬如:
1.部分案件中,存在录音或录像(如监控录像)记录行为人于被害人在离开案发现场时的神态、动作、言语;
2.部分案件中,存在录音或录像记录案发全过程,此种清晰展现被害人对猥亵行为系顺从还是抵抗,可直接对被害人的主观心态进行判断。
2强制猥亵案件中常见的客观方面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
供述和辩解是每一个刑事案件证据卷宗中占篇幅最多的言辞证据,也是每一个律师在参与刑事案件时所倾注最多心血去研究的证据。在强制猥亵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可以证明犯罪主观意图的直接证据,通过对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记录和研读,我们可以从中提取出以下信息:
1.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时间和地点、环境;
2.采取何种方式;
3.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如何使用及结果;
4.与被害人关系,是否存在恋爱等特殊关系;
5.实施犯罪的详细经过;
6.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身体体征,包括面部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时衣着情况等详细特征;
7.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等情况,查明每一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8.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二、证人证言
1.目击证人证言,证实:
(1)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2)案发时间、地点、原因;
(3)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具体特征,如相貌、体形、衣着等;
(4)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一切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情况;
2.抓获人、扭送人证言,证实:
(1)如何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
(2)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地点、过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投案、坦白、立功情形;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时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和描述;
(5)如有多名抓获者,证言中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
三、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如刀枪、麻醉药物、绳索等;
2.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压痕、齿痕等;
3.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等;
4.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5.宾馆住宿登记,车(船)票、飞机票,证实被害人或行为人曾到过案发地点等情况;
6.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等记录;
7.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笔录)等,佐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其犯罪行为及后果;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性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实践中,鉴定意见往往能够证明嫌疑人在案发时对被害人所采取的接触动作,特定情况下的鉴定意见,如提取精斑并进行DNA进行鉴定,能对采取性接触行为的主体进行确认。
一般来说,强制猥亵罪中常见的鉴定意见分为法医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文检鉴定意见、血型与DNA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意见、其他鉴定意见几类,具体如下:
1.法医鉴定意见,证实凶器种类、打击部位、被害人伤情;
2.痕迹鉴定意见,对上述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进行鉴定,证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所遗留的
3.文检鉴定意见,证实有关书证上的笔迹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
4.血型、DNA鉴定意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血衣、学籍、敬业、体液、毛发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
5.精神病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的是否是精神病人;
6.其他鉴定意见:往往包括麻醉药物、胃存物、排泄物分析鉴定意见,用以证明强制猥亵案中的特定待证事实,譬如嫌疑人是否有对被害人实施麻醉等。
五、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
实践中,录音、录像资料有时也能反映特定的待证事实,一般主要有如下:
1.嫌疑人用于威胁被害人的录音录像(如不雅录像等),可用于证明嫌疑人采取特定手段排除被害人反抗的事实;
2.嫌疑人对被害人采取强制猥亵的录音、录像资料,用以证明嫌疑人曾实施猥亵行为,且实施手段具有排除被害人反抗和拒绝能力的强制性(如录音中载有嫌疑人殴打、束缚被害人,或对被害人施以言语威胁等);
3.嫌疑人承认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录音(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录音中载有嫌疑人对行为的承认,录音的证明力大小仍然有待商榷,譬如嫌疑人在录音中承认“实施强制猥亵”,但事后可能会辩解称“不懂法律,不知道某行为算不算强制猥亵”,因此若录音中嫌疑人仅承认某个法律概念,则证明力不如对某项行为的承认);
六、其它证明材料。
1.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证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
4.侦查实验笔录;
5.报案登记;
七、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损害的其他证据
1.病例、诊断书、住院治疗记录(用于证明行为人的强制猥亵行为是否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
2.被害人(试图)自杀、自残的证据,譬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抢救记录等;
3.被害人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劳动能力、智力状况、后遗症、精神状态等的证言;
强制猥亵案件常见刑事证据解析
作者:叶东杭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强制猥亵罪是最常见的性犯罪之一。由于罪状与强奸罪相似,因此有时也被称之为“准强奸”或“准性侵”。 一般而言,强制猥亵是指为了满足性刺激或者性欲,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