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程序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多重身份信息问题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关键词:执行程序、重复户口、多重身份信息 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关键词:执行程序、重复户口、多重身份信息
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民事诉讼实行“审执分离”的原则,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裁决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执行程序是将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施,从而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利益。执行权的本质是一种公权力,其运行应当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执行所涉及的当事人应当在审判阶段加以明确,而不应在执行中肆意更改。那么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是否意味着不能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呢?也不是的,若能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亦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准确无误的夫妻身份信息,是开展此项执行程序的前提。笔者最近在跟案的过程中遇到了如下情况:被执行人和其配偶作为股东开办了公司,而公司内档中显示的配偶身份证号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显示的身份证号不一致。在我方提交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存续期间相关证据时,被法院因为该不同点提出了真实性上的质疑。婚内共同财产在此期间会有被转移的风险,这给我们执行程序的推进造成了阻碍。
在分析以上现象的成因时,笔者查阅资料发现,此现象往往涉及两种情况:重复户口和相关机关登记有误。
重复户口是指一人有两个户口信息(或者两个身份证号),此现象形成的原因是:我国户口登记始于1958年,第一代身份证登发始于1986年,当时主要由各地政府部门负责登记。直到2004年,各地派出所负责颁发二代身份证,身份信息才全国联网。一代身份证更换二代时,因手写登记、迁移证出错以及工作人员其他失误等造成了不少重复户口、错误户口,大多数重复户口是2004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基于此,笔者首先推测被执行人属于重复户口的情形,并以此来逃避债务。参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妥善处理重复户口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处理重复户口的现象。于是笔者随即拨打了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所电话进行查询,但是当地派出所以保护个人信息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告知若有此现象可向当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随后我方当事人到辖区内的派出所说明了情况,当地警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发现此人信息无误,而在民政机关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另有其人,因此重复户口的可能性被排除。
在获得以上线索后,我们认为本案中民政机关登记信息有误的可能性非常高。于是又联系当事人现场询问当地的民政机关,民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因为时间久远而登记错误,并重新出具了正确身份证号的婚姻存续情况记录。该记录可以证明虽然被执行人已经离婚,但是法院的生效判决在婚姻的正常存续期间产生的,离婚并不影响对于婚内共同财产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基于以上的案件流程,笔者对当事人和律师同仁有以下实务上的思考和建议:
1、为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债权人在确立债权依据时即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如相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在诉讼阶段即将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诉请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
2、若生效裁判文书仅确认夫妻中一方为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对于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共有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3、若发现一人存在多重身份信息的情况,应及时与当地的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取得联系,以便来确定当事人的准确身份信息。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苏高法电[2015]784号】《关于统一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一人公司等四类案件追加当事人及适用程序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直接执行配偶财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果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更为适宜的,可以不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其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3、【广东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妥善处理重复户口的意见》第三条【发现】
(一)工作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政、出入境、交通管理以及案件侦办等工作中发现重复(虚假)户口线索;党委、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在开展涉及登记公民身份信息的工作中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的重复(虚假)户口线索。
(二)投诉举报。群众通过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投诉举报方式提供他人拥有重复(虚假)户口线索。
(三)主动申报。居民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自身的重复(虚假)户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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