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以不属于本案管辖为由拒绝立案应当如何应对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事审判是人身和经济等民事纠纷的最终解决办法,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赋予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受案数量非常庞大,法院立案压力大,审判压力大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法官们。

民事审判是人身和经济等民事纠纷的最终解决办法,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赋予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受案数量非常庞大,法院立案压力大,审判压力大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因此法院通过严格立案审查、诉前调解、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等手段一步一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
其中关于立案审查这一项,当事人立案与法院审查受理之间一直存在此消彼长的矛盾。从一开始的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不接收起诉材料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情形逐渐转变为有案必立、依法登记、依法受理等情形。这一情形的改变,更多的是归功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归功于法院体系出台的多项文件。
现实中,有案不立、不接收起诉材料等情况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是更多的是转变为强制性诉前调解成为了必经程序,还存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依法出具裁定书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的四个条件并不严苛,尤其是前三个条件,甚至不要求被告适格,只需要明确即可。但是实务中往往出问题的就在于第四项。如何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是立案审查应当做的事情。
如果当事人在立案时遇到立案法官以管辖权为由拒不接受立案材料的情形,当事人可以与立案法官充分沟通,询问其具体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当事人根据法官告知的情况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即可。如果当事人已经是从其他法院被告知过来的,第二家法院依然推脱的话,当事人可以坚持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但是现实中很多法院会直接不接收立案材料,更别说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此时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但是当事人要认识到,如果有上述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投诉,但是投诉要有证据。当事人如何证明自己来过法院并且法院不接收材料也不出具回执。推荐以邮寄的方式寄送至立案庭,拿好邮寄回执并打印订单详情,即可证明自己向法院寄送了相关立案材料。如果是当场送材料法院不接收,不要现场起冲突,回家后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材料即可。
对于立案法院而言,面对当事人送达的不属于本案管辖的立案材料,应当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写明理由,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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