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关键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综合判断。但是根据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般对于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法院在处理时会考虑女方在婚前是否知晓,甚至男方是否知晓。即使女方不知晓,但若女方没有证据证明男方是故意隐瞒的,法院一般在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离问题上也相当慎重。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本条所称的情形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就匆匆结婚,并且提出离婚的时间距离结婚的时间较短的。若双方虽然恋爱时间较短,但婚后已有数年,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根据此条判决离婚。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本条与《婚姻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有所区别的。本条所指的精神病的种类和严重程度,并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否则,构成婚姻无效,这与可以判决离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若一方在婚前隐瞒病情,另一方为一方治病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法院应予判离。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所规定的婚姻登记瑕疵,主要是指程序上的瑕疵。比如,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等,而本条是因一方欺骗对方而得以结婚的,更强调的是实体上的瑕疵,欠缺缔结婚姻的基础,法院可以据此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在这里当事人结婚后,没有同居生活,是指双方没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居住,以及经济上没有相互扶助的行为。
六、包办、买卖婚姻。
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二人共同生活多年,但依旧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前六条,该意见共14条,接下来的8条,将在下期为大家继续讲述。
哪些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作者:郝小双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关键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各方面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