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甲企业正紧锣密鼓地筹备上市,但汕头海关缉私局突然对其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导致其上市工作被迫中断。事情源于甲企业于2013年9月通过上海金山海关报关进口两台大型成套设备,汕头海关缉私局认为其涉嫌故意申报低税率的商品编码,偷逃应缴税额,而且数额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甲企业就其涉案事宜聘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海关法律部提供相应法律业务,由华商高级合伙人、执行合伙人、海关法律部主任徐立新律师携团队律师翟巧鸣、温昕乐等人主办该案。在了解案件事实并充分研判后,徐立新律师认为甲企业不构成犯罪且汕头海关缉私局不具有管辖权,随即形成法律意见提请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对汕头海关缉私局的行为进行侦查监督。经过徐律师多次意见反映及敦促,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了职责,认为甲企业不构成犯罪且汕头海关缉私局不具有管辖权,于2016年2月向汕头海关缉私局发函要求其撤销立案。收到此函后,汕头海关缉私局不予认可、坚持己见,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鉴于汕头海关缉私局强烈的侦办意愿及本着对侦查工作支持的态度,省检批准了汕头海关缉私局继续侦办的请求。
又经过近10个月的侦查,汕头海关缉私局仍未能形成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认可的起诉意见,无奈之下,该局再次呈请海关总署缉私局,协调处理本案。2016年底,海关总署审查后认为案件由报关发生地缉私部门侦办比较合适,而且商品编码申报涉及海关归类,专业性极强,此类问题引发的走私案件较为罕见,案件侦办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2017年3月海关总署局指定上海海关缉私局接受本案,进一步查明事实。案件最终由上海海关缉私局所属的松江海关缉私分局承办。
2017年3月,松江海关缉私分局在经过数月的侦查后,将本案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松江海关缉私分局认为甲企业构成走私罪,企业负责人乙某应当承担相应刑责,一并将企业、企业负责人乙某、报关公司及报关员向检察机关提请公诉。徐立新律师担任甲企业的辩护人,翟巧鸣律师也参与办案,温昕乐律师担任企业负责人乙某的辩护人。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多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交法律意见论证甲企业与乙某不构成犯罪,期间还专门前往上海与承办人面对面交换意见。在此期间,由于原审核甲企业报关进口的海关工作人员害怕担责,一再将法律责任推卸给甲企业与乙某,形成对当事企业及当事人极为不利的言词证据,一度导致辩护工作陷入困难状态,但团队经过深入仔细研究比对证据,很快将相关的说词予以了反驳。公诉人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过程中,感受到徐立新律师的专业,对其关于海关商品编码选填、申报要素、海关归类争议、化整为零构成以及法律法规对申报过程中当事方法律责任的分配等非常专业的辩护意见给以了足够的重视,为此,案件两次由检察院退回松江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在第二次补充侦查结束时,松江海关缉私分局仍未能达到公诉人的补查要求,主动撤回了对企业负责人乙某的起诉。公诉部门补侦受案一个半月后,于2018年5月23日对甲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因犯罪嫌疑单位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对甲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悉,同案其他涉案当事方的辩护人并未作无罪辩护,只有华商海关团队始终如一作无罪辩护,最终守得云开见月明。
甲企业在得到该决定后迅速重启股改上市的工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注上市业务的魏宏雄律师第一时间赶到企业,为其上市重新展开工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海关法律部历经三年的辩护工作保护了甲企业以及负责人乙某的合法权益,成功挽救了一家大型现代优质企业,还为企业上市清除了障碍,为经济建设发挥了法律人应有的作用。
发挥专业优势,为企业保驾护航
作者:徐立新来源:华商律师

2015年5月甲企业正紧锣密鼓地筹备上市,但汕头海关缉私局突然对其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导致其上市工作被迫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