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侦时提交辩护意见是否会变相成为“侦查大纲”?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回答:如果你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给公安机关,而且这份申请书内容翔实,针对证据不足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那么很不幸,这份文书大概率会变相成为补充侦查的提纲。

回答:如果你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给公安机关,而且这份申请书内容翔实,针对证据不足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那么很不幸,这份文书大概率会变相成为补充侦查的提纲。
如果你写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递交给检察院,虽然不至于出现前面这种情况,但是本身效果也不大(详细理由见文章《辩护的思考|批准逮捕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以下是一些办案体会和认识,算不上经验之谈:
1.祈祷公安机关不要在补充侦查时想到、找到某个关键证据,这种心态本来就是错的。当你认识到某个证据是关键证据,那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往往也早就想到了,因此这样的想法没有任何意义,还不如祈祷嫌疑人不要随便改口供。
2.退回补充侦查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以定罪,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尽可能作弥补工作;一种是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已经足以定罪,但因为觉得可以对部分证据予以补充、补强,或是想要拖延时间等(奇怪的原因),因而做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如果面对的退回补充侦查是第二种,那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率低于1%,提与不提的差别不大,因为“该不该放、有没有罪”在他们心中早有定数。如果是第一种,那继续往下看。
3.理论上来说,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检察院也可以建议取保候审。我们在前面第2点假定了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以定罪的前提,案件退回到公安手上,那么结果无非两种:一是对嫌疑人作取保候审释放,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解除取保、撤案;另一种是搜集一些新的证据,重新移送回检察院(重报),由后者发起新的一轮审查起诉。
而如果公安认为自己的证据充足,或者能搜集到充足证据,那么公安是绝对不可能主动取保候审释放嫌疑人的,这个时候给公安递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必要性不大;而如果公安自己心里也有点犹豫,不知道证据到底充不充足,那么我认为,与其为嫌疑人争取不到一年的取保期限,不如顺水推舟让公安尽快完成补侦重报回检察院,重新进行审查起诉——反正审查起诉的结果无非是起诉或者不起诉,如果能够获得不起诉,嫌疑人就能一劳永逸获得释放。
4.总结来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只会在两种情况下取保嫌疑人:第一种是案件存在重大争议,且足以让他们觉得自己搞错了;第二种是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社会矛盾基本化解,(尤其是检察院为了完成审前羁押率降低的指标任务),可能会取保候审。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与其冒着递交意见可能被当作补充侦查大纲的风险,不如静候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看看能够搜集什么新的证据,再进行针对性的起诉阻击,从这个角度来看,可能对特定案件中的嫌疑人权利保护更有力度。
5.理论上来说,检察院作为批捕机关,如果日后作出证据不足不诉是要承担国家赔偿义务的,但实际上检察院不会因为担心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而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就给嫌疑人建议取保候审,这里面主要有两层原因:一是警检的侦查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实也很微妙,检察院的确有侦查监督职能,可以对违法、不当侦查行为下纠违,但一般不会在侦查过程中随意插手强制措施的采用方式;二是对于检察官来说,如果内心确认证据绝对不足就会不诉,认为还能证据补强就会退侦,一般不会作出一边退侦一边建议取保这种操作。
6.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作为辩护律师的你必须要写一份文书交出去,那么我给几个建议:第一,先摸一下检察官的口风,看看他对本案的证据不足是怎么个认识法;第二,取保候审申请书尽可能模糊化证据不足的细节,你要相信,接到补充侦查大纲的办案民警比你更知道案件证据有哪些漏洞,不需要你再“提醒”,有的“醒”,“提”多了,未必会有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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