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何罪之有?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女大学生有关事件频发,其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女大学生安全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由于刑法未能为社会民众创造出极其安全的生活环境。

近日,女大学生有关事件频发,其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女大学生安全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由于刑法未能为社会民众创造出极其安全的生活环境。
凤凰网讯:2014年9月13日,一名22岁女孩跑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义堂派出所求助,称想要回家。民警将其安置好等待家人期间,发现女孩是个大学生,但眼角青紫红肿,走路一拐一瘸,民警感觉异常。但女孩不愿多谈,经过一天的开导,民警惊讶得知,这个来自东北某高校的大三学生竟然被黑龙江一名顾姓男子非法拘禁控制达7个月之久,被沦为性奴,稍不听话便拳脚相加。
从刑法的角度,顾某的行为已触及的罪名有:
1、非法拘禁罪:
关于本罪,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顾某非法拘禁女大学生7个月之久,已达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且该女大学生被顾某“拳脚相加,走路一拐一瘸”,说明顾某具有殴打、侮辱被害人的情节,如证据能加以证明,量刑上应从重处罚。
2、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顾某的行为,如果使该女大学生的伤残,那么触及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据《刑法》第236条,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该女大学生 “被沦为性奴”,显然违背了其本人意志,被强行发生性关系,那么顾某的行为触及已触及强奸罪。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涉及了3个罪名,至于最终是否够罪,还要看公安机关侦查的结果,所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顾某犯罪的事实。而定罪量刑,则是法院在所有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法律判断,最终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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