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发源于西方,即: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即在发生某种法律事实时,公司债权人在发现该公司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时候,有权利否认该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法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限于其有限性,部分股东利用其有限责任,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2023年《公司法》:否定关联公司人格
2018年《公司法》第63条和21条只是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利用关联关系的法律后果,并没有规定关联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在第23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修订,对公司股东与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人员、资产、财务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老板的一个公司如甲公司出现债务纠纷,如果老板利用其控制的乙、丙公司参与实施了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仅甲公司和老板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老板名下控制的乙和丙公司,也要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联企业典型案例解读
【案例索引】
上海立成石油化学贸易有限公司诉杭州万利合成有机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0431号
【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万利公司的公章由被告杭宝公司保管控制,表明被告杭宝公司对被告万利公司在涉案四份合同相关的经营、购销方面存在控制关系,另被告杭宝公司确认被告万利公司、杭宝公司的公章使用均需被告杭宝公司股东暨总裁章国恩批准,可以认定被告万利公司与被告杭宝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关联关系,双方为关联公司。
本案中,被告杭宝公司还参与涉案合同履行的收发货联系、承诺付款等方面,而被告万利公司并未直接参与上述过程,其法人独立地位因被告杭宝公司的上述过度控制行为受到严重影响。可以认定被告杭宝公司滥用了其关联公司被告万利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
本案中,被告万利公司与被告杭宝公司存在以下混同情形:一是人员混同,二是业务混同,三是场所混同,四是财产混同。
综上,关联公司被告万利公司、杭宝公司人格高度混同,被告杭宝公司还滥用其关联公司被告万利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对其进行不正当支配和过度控制,致使原告对被告万利公司的债权至今未实现,被告杭宝公司应当对其关联公司被告万利公司在本案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万利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208,180元;
二、被告万利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20,818元;
三、被告杭宝公司对被告万利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的司法认定
1.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依据《公司法》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因此,关联企业形式不仅包括股权控制型、协议控制型关联企业,还包括资金、经营、购销、公章等控制型关联企业。
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集团名下的母子公司、姐妹公司,法院可从股权角度认定为关联企业。对于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缺乏股权关联的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具备协议、资金、经营、购销、公章等方面控制因素,依法认定企业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2.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1.控制公司滥用关联关系,对其关联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过度控制的,可以认定为公司滥用其关联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司法实践中,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关联公司间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易,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也可以表现为被控制公司的公章、合同签订与履行均由控制公司控制,被控制公司仅是一个“空壳”。
2.关联公司间存在财产、人员、业务、场所混同情形,导致交易相对方无法区分关联公司彼此,可以综合认定为关联公司人格高度混同。
司法实践中,还可以从交易货物的实际收货人在关联公司间不作区分、关联公司经营地不作区分、关联公司社保缴纳情况不作区分等角度加以认定。关联公司人员、业务、场所混同常导致交易相对方无法区分关联公司彼此,大多属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业务范围重合或交叉、使用同一办公场所的情形。
在上述混同情形中,财产混同是必备要素,人员、业务、场所混同可以选择使用,以综合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是否高度混同。
五、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在实务中,公司应设计独立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规范关联公司交易、设计连带赔偿制度。
1、独立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
建议公司股东充分保障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规范管理行为,避免法人人格否认,对于控股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让子公司独立运行,独立承担责任,避免因法人人格被否认造成母公司担责。
2、规范关联公司交易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财产应当相互独立,严格关联往来程序。比如,需要借用资金的,应当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相应借款协议的约定放款及还款,一并应支付资金占用费或利息。
3、设计横向连带赔偿制度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参与滥用股东地位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4、公司《章程》示范条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人员及其所控制或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修订实务解读之二】同一老板控制下关联公司的法律风险识别与应对
作者:明灵玲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发源于西方,即: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即在发生某种法律事实时,公司债权人在发现该公司滥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