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工具推介之债权融资计划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0年5月30日,在“一行三会”以及财政部指导下,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华

2010年5月30日,在“一行三会”以及财政部指导下,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中债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北金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成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交易平台的意见》(银办函〔2013〕399号)批复,北金所被认定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交易平台。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领导下,北金所为市场提供债券发行与交易、债权融资计划、委托债权投资计划、企业股权、债权和抵债资产交易等服务,为各类金融资产提供从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交易到结算的一站直通式服务。
为了贯彻国家提出的金融机构要完善产品创新机制,降低企业融资门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金融产品,提高市场流动性和透明度,以及发展普惠金融,健全和完善多层次普惠金融组织体系的要求,在金融脱媒产生的转型压力下,债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强,优质企业发债额度耗尽等情况下,北金所借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熟经验,推出“债权融资计划”创新业务,致力于打造银行间私募二板市场,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提供有益补充和支出,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层服务能力,助力银行间债券市场稳健发展。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其中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设计的原则为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为核心,效率与风险防范并重。债权融资计划的宽松性、多样性、灵活性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提供有效的补充。
2017年6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标志着债权融资计划正式被划归为银行间市场产品,也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该业务指引从备案、挂牌和转让、配套服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等多个维度对债权融资计划的定义、特征和业务流程等进行了介绍。
一、核心机制
债权融资计划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有益补充,其核心机制为:通过引入主承销商机制以提升市场组织能力;通过项目准入适当下沉,以拓宽融资主体范围;通过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丰富资金来源并加强风险控制;通过提供从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交易到结算的一站直通式整合性服务,以提升市场效率;通过强化信息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通过组建持有人会议制度,以加强投资者的保护。

二、制度体系
北金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成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定交易平台的意见》(银办函〔2013〕399号)批复,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领导下,构建了如下债权融资计划制度体系:

三、产品特点
与传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工具/PPN)相比,债权融资计划主要具备特征:

债权融资计划与定向工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区别如下:

债权融资计划在主体评级、融资规模及行业准入等方面更加灵活,具备如下优势:

此外,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即采用主承销商负责制。而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系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中所列的机构,其中:主承销商54家(A类主承销商39家,B类主承销商15家);承销商65家。
【欲索取承销商名单的可关注本公众号,并留言留下电子邮箱】
四、业务流程
根据北金所相关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其流程大致如下:

1.参与主体开户,融资人、投资者、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
2.业务备案,融资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完备性核对后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
3.项目挂牌,融资人(主承销商代)进行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的过程;
4.转让,持有人出让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
5.其他资金划转,融资人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注销信息记载;
6.存续期信息披露,主承销商督导融资人和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备案材料及挂牌文件
根据《业务指引》第十一条的规定,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备案登记表;
2.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3.募集说明书;
4.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5.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6.法律意见书;
7.承销协议;
8.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融资人应通过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披露当期债权融资计划挂牌文件。挂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募集说明书;
2.法律意见书;
3.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4.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其中:债权融资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等规定,从融资人的主体资格、历史沿革及有效存续性、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程序、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文件及有关机构、与债权融资计划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等方面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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