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276
沂南法院: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电子商务公司向某食品公司订购鸡爪,双方约定每吨价格为29300元,由某电子商务公司自行找车提货,定金为20000元。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支付20000元定金后,并找好车辆准备提货,但某食品公司却未依约发货。某电子商务公司无奈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及其股东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作为食品公司股东,是否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并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食品公司在收受定金后不履行发货义务,致使电子商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电子商务公司要求某食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李某作为公司股东依法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强三优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隐瞒财产躲赔偿,细心法官破困局
2022年3月,张某在山东某公司从事房屋建设工作,在工地摘吊车挂钩时,不慎从屋顶跌落,导致腰部受伤,被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经一审审理确定,该公司应支付张某各类补助赔偿金共19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在法官宁学的不懈努力下,发现了一个重要的财产线索,2023年12月20日,宁学法官传唤山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并组织了执行听证,当庭向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释明了逃避执行、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确凿证据和庄严法律的面前,在宁学法官的努力下,该公司最终“败下阵来”,“主动认输”并承诺于2024年1月5前付清全部款项。1月4日,山东某公司将案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合计199845元全部付清,张某在春节前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案件,都是老百姓急难愁盼的缩影,案件的顺利解决,也离不开法官的细心坚持和不懈努力,宁学法官坚持能动履职,依靠过硬的政治素质、灵活的工作方法,办好每一件执行“小案”,时时刻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暖心”“稳心”“安心”。
聊城中院:“向前一步”做好基层法庭工作丨牛角店法庭“五多工作法”纪实
东阿法院牛角店法庭主要审理周边五个乡镇辖区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并兼顾环资案件审理任务。该法庭法官始终坚持将“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贯彻落实到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采用“五多工作法”真正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到实处。
在“寅吃卯粮”一案审理中,法官发现纠纷起因是村委会为了缓解当届经济压力,将机动地承包起始期限约定在当届村委会任期届满之后,并一次性收取了承包费。如果将该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会导致新一届村委会在需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时,因受到合同约束而无法收回机动地,处于无地可调的局面,这与法律对机动地的用途定位相违背,故认定该机动地承包合同无效。
像这种“寅吃卯粮”的机动地承包合同不在少数,折射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问题,村民们都在关心处理结果。牛角店法庭以小案释大义,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使一大批纠纷得以在村内化解,实现了“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融入了基层治理,助力乡村振兴。
冠县法院:坚持“四个争先” 做实“四篇文章”,冠县法院扎实推进“三强三优”专项活动
全省“三强三优”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冠县法院大力开展树标兵、亮品牌活动,形成了创优争优良好局面,带动了法院整体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以打造“法润冠州、星火争先”党建品牌为引领,各党支部均亮旗争先,推出“冠法护绿”环资品牌、“‘冠’爱未来•法润小白杨”少审品牌等9个具有影响力的工作品牌,环资审判团队所在党支部先后与3个涉环资单位党支部开展“绿色家园”支部共建,组建环资志愿服务队、宣讲团,把党建融入案件调解、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工作中,实现了党建与审判工作融合发展,环资审判团队被省高院评为“齐鲁天平先锋岗”。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277
汶上法院:“包工头”受伤了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将其承揽的某处桩基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将该桩基工程的人工施工部分分包给刘某乙,双方约定刘某甲按照每个桩的米数乘以每米费用乘以打桩的数量支付给刘某乙报酬,刘某乙将打好的桩交付给刘某甲。在施工过程中,刘某乙手指机器挤伤,刘某乙以其与刘某甲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为由,要求刘某甲及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乙作为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专业性人员,应更清楚工作的规程及潜在的风险,且在施工前也进行了安全培训,但其未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其手指被机器挤伤,其对其自身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乙公司未全面审查刘某乙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环境、安全事项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应对刘某乙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乙公司对刘某乙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某甲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持股比例100%,其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方某自行承担,该判决现已生效。
鲁法案例【2024】278
济南市章丘区法院:先离职后定残,工伤待遇是否超时效
陶某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2019年5月22日,陶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再上班。2019年7月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11月被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9级。经另案判决双方于2021年4月16日劳动关系终止,后陶某于2023年9月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待遇,建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并抗辩劳动者的主张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经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建材公司与陶某的劳动关系虽然已经于2021年4月16日终止,但陶某于2022年11月才被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9级,在鉴定结论书出具之前, 陶某相关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尚未确定,不能确定主张数额,仲裁时效并未起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 陶某方知其相应权利的计算依据,仲裁时效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算,陶某于2023年9月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其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予以支持。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4】276 沂南法院: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电子商务公司向某食品公司订购鸡爪,双方约定每吨价格为29300元,由某电子商务公司自行找车提货,定金为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