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系列文章之一离婚的形式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高离婚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笔者执业过程中,离婚纠纷也是最为多见的咨询项目。笔者拟将离婚咨询中的常见问题总结并凝结成系列文章,以期能给读者提供一些帮助。

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高离婚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笔者执业过程中,离婚纠纷也是最为多见的咨询项目。笔者拟将离婚咨询中的常见问题总结并凝结成系列文章,以期能给读者提供一些帮助。本篇文章为离婚案件系列文章的第一期,主要探讨我国对于离婚形式的规定。
一、登记离婚
在我国,离婚主要有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两种形式。其中,行政程序离婚指登记离婚,此种方式适用于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形。就登记离婚,读者需要对登记离婚的条件、程序以及我国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有所了解。
(一)登记离婚的实质性条件
当事人登记离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登记的目的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2.离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离婚自由,但由于其具有独特性,这两类人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而不能通过登记离婚。3.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真实的、表示一致的离婚合意。4.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作出适当处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双方还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段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离婚登记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个人和社会都有深远的影响。高离婚率的现状下,很多人作出离婚决定时并不十分理智,冲动、草率的离婚,不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也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保护。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加了“离婚冷静期”条款,给冲动离婚的当事人一定的冷静思考、反省的时间,在此期间有关组织和人员也可以对冲动离婚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心理疏导,从而避免了冲动离婚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后果。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则是:(1)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发给离婚证,不马上解除婚姻。(2)离婚冷静期是30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的30日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如果双方在30日的冷静期内均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4)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当事人未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后果。
(三)登记离婚的程序
登记离婚的程序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当事人双方申请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离婚协议。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会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关注点主要是:第一,对当事人的离婚意愿进行审查,离婚登记人员通过分别与当事人谈话制作谈话笔录的方式,了解当事人对离婚及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第二,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是否存在漏缺、弄虚作假的情况,对子女安排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经过冷静期后,当事人申请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则进行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正式解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的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此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夫妻一方坚持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离婚诉讼是典型的合并之诉。离婚诉讼不仅仅是对离婚进行审理,还要对离婚引起的子女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处理、探望权、损失赔偿等进行一并审理。在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读者需要首先了解离婚诉讼的程序和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一)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分为三大步骤,首先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收到诉状后进行答辩;其次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
1.起诉和答辩。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收到原告的诉状及证据后向被告送达,被告收到原告的诉状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2.调解。离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由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院通过调解了解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进而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平息纠纷,妥善处理。经过调解,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和好,则由原告撤诉,终止离婚诉讼。如果达成离婚协议,则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如果调解无效,法院则进行裁判。
3.判决。法院经组织当事人调解无和好可能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一并作出判决。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真正破裂,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下文将予以讨论。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已无和好的可能,则法院会判决离婚。那么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这五个方面较为完整地反映了一个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可以据此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是否不复存在、是否不能期待恢复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从这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且经调解无效,无和好的可能的,法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违反一夫一妻原则重婚不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且构成犯罪。(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1)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 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给对方配偶以及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2)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的行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3)遗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确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教育、劝说屡不改正,导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作为法定的离婚事由。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赌博、吸毒仅仅是一般的例示性的规定,其他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好逸恶劳等,屡教不改的,也可以作为离婚的事由。
4.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原因,是否构成离婚法定事由,其判断标准是该原因是否直接引起了夫妻感情破裂,且经调解后仍无法挽回。例如,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如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等,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三)民法典新增的离婚事由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都存在上述法定离婚具体事由。很多离婚案件都是由一些日常家庭琐事引起的。对于此类离婚案件,基于社会稳定及家庭和谐的考虑,如果是第一次起诉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法官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地步,判决不准离婚。那么此时执意要离婚的一方该如何行事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必须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离。所以,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有关分居的证据,比如双方可以签订有关感情不和分居的书面协议,收集留存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双方聊天记录、录音、短信、双方亲朋好友的证明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是不是意味着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需要一年后才能再次起诉?答案是否定的,该条规定解决的是怎样才能使法院判决离婚的问题,而不解决何时才能提起第二次诉讼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必须在六个月以后(而不是一年)才能第二次起诉离婚,至于法院会不会判决离婚,还是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三、离婚的特别规定
在婚姻自由原则下,婚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但为了保护一些特殊群体的利益,法律也规定了婚姻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提出离婚的情形,例如现役军人的配偶未征得军人同意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
1.军婚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军人之间的离婚诉讼以及军人起诉非军人的离婚诉讼,则不适用此规定。
2.妇女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在上述期间内,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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