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处置财产的税务问题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基本事实 A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A公司的在建工程、所持B公司股权等,A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这不是A公司的自主行为,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因此不应当征收相关税款。A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理解对吗?

基本事实
A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A公司的在建工程、所持B公司股权等,A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这不是A公司的自主行为,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因此不应当征收相关税款。A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理解对吗?
法律分析
1、A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这不是A公司的自主行为,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这种理解对吗?
这种理解不对,笔者认为,A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置A公司财产系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A公司破产管理人实际上是受人民法院指定在破产程序中全面接管了A公司,因此,A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A公司的在建工程、所持B公司股权等应被视为是A公司的行为。
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A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A公司在建工程以及所持B公司股权会产生哪些税费?
在建工程的转让实际上属于不动产转让,可能产生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这几个税种中,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费可能会比较高;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不同的口径,需要适用当地发布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文件或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A公司所持B公司的股权,根据A公司对B公司的影响程度,在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表现为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处置时可能会产生投资收益,就会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3、破产管理人处置A公司财产所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还是一般债务?
破产管理人处置A公司财产所产生的税费通常被称为“新生税费”,关于“新生税费”是否属于共益债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部分判决将新生税款认定为共益债务,有些省份的高院则认定新生税款属于“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破产费用;笔者认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认定为破产费用更妥当。
相关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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