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徐某介绍卖淫案,经三禾所李全利、尤作稳律师辩护获缓刑

来源:三禾律所

文章摘要
一位中年男子本可以通过辛勤劳动,满足生活需要,过上平稳安定的生活,但却因对金钱的强烈欲望,和对法律的无知,走上了介绍卖淫的犯罪道路。

一位中年男子本可以通过辛勤劳动,满足生活需要,过上平稳安定的生活,但却因对金钱的强烈欲望,和对法律的无知,走上了介绍卖淫的犯罪道路。最终因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全利和尤作稳律师辩护得力、策略得当,徐某被从轻处罚获缓刑,徐某用刑罚换来了深刻的反省,似乎这个代价有点大。
基本案情
徐某,男,1967年8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2015年11月3日,徐某通过电话联系,介绍某女到临沂市某酒店,以1000元的价格向某男卖淫,徐某从中收取500元介绍费。2015年11月3日,徐某介绍另一女到某宾馆以500元价格卖淫,徐 某从中收取200元介绍费。
辩方意见
辩护人李全利、尤作稳对被告人徐某构成介绍卖淫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 被告人徐某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庭审中又自愿认罪。
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前后供述始终一致,并无反复,其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徐某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法庭依法适用简化程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二、徐某一直遵纪守法,属触犯偶犯。
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非以介绍卖淫为业,主观恶性不深,具有极强的可改造性。
三、徐某存在自首情节。
公安机关在查处王某女和公某卖淫嫖娼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徐某可能存在介绍卖淫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在找到徐某进行讯问的时候,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徐某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没有出现反复,符合特殊自首的规定。
四、犯罪嫌疑人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经过公安机关查实,指控犯罪嫌疑人徐某卖淫两起。第一起是2015年11月3日凌晨,徐某介绍王某女以1000元的价格在兰山区陶然居大酒店166房间向公方强卖淫,从中非法获利500元。第二起是2015年11月3日上午,徐某介绍李某女以500元的价格在兰山区北园路某快捷酒店533房间向孙卫卖淫,从中非法获利200元。
犯罪嫌疑人徐某仅介绍卖淫两起,非法获利700元。可见犯罪嫌疑人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徐某并非以此为业。
五、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公诉机关对徐某从轻处罚,对徐某判处缓刑。
徐某一时利欲熏心,不小心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好在徐某能够迷途知返。刑罚的目的在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并非单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徐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徐某在监禁期间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认罪悔罪。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徐某判处缓刑,给犯罪嫌疑人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根据徐某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后的表现,鉴于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介绍卖淫次数较少,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使其能够早日回家,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办案结果
临沂市某法院判决徐某介绍卖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办案总结
律师没有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全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谈到这点,可能会引来骂声一片,认为我这个人没有了社会公德心,失去了社会正义,用句更难听的话来说就是没有了良心。但是,我认为律师是保护私权利的斗士,社会的正义是应当由公权力来加以保护的。律师职业本身就是应社会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而产生的,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职业产生的直接原因,律师制度的直接功能也应当是维护当事人权益。律师运用社会主体所不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将社会主体的权利或利益要求及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转换为诉讼请求和法律事实,使得这些实体请求和事实得以进入法的空间,成为法律问题,进而实现与法官、检察官或对方律师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并获得法律的认同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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