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贺兰县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10余名公安人员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6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成品汽油450公斤,装入事先准备的18个塑料桶内,储存在某双排厢式货车的车箱中,并将装有汽油的货车开至某停车场停放,而该货车周围已停放有多辆汽车,并临近居民小区、大型超市。在此期间,郭某某没有设置消防设施,亦未采取其他安全管理措施。6月26日晚,郭某某又驾驶该货车在贺兰县多个小区及道路行驶、停留。经安全机构评估,郭某某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运输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将安全生产领域尚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的生产作业行为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实际的危害结果。”法官介绍,“这一罪名的核心在于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减少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贺兰县法院公开审理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作者:李慧慧来源:贺兰县人民法院

10月18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作业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贺兰县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10余名公安人员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