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7日,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声称其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大税一稽处〔2021〕4号)。税务处理情况为:2021年3月12日至2021年6月29日,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因买入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未计提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导致公司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未缴纳税费的具体情况包括:增值税 436,954.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586.79元,教育费附加13,108.20元,地方教育费附加8,738.10元,企业所得税618,541.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缴未缴增值税436,954.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586.7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18,541.69元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公司应缴纳滞纳金459,915.09元。上述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567,844.07元。
律师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其中,“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规定了“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大理药业买入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所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若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型的,则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笔者在此特别提醒纳税人在购买理财时尤其要特别注意所购理财产品是属于“保本”还是属于“非保本”,以免未及时缴纳增值税,而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不仅要补缴增值税还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产生相应的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