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该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撤销的,当事人方可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裁终局制度的优点显而易见。一裁终局制度充分体现了仲裁的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终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也有利于快捷、简便解决经济纠纷充分显示仲裁的优点,也使仲裁更具有法律权威性。
仲裁为什么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
作者: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来源: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