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

来源:南宁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我国仲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可以使解决纠纷的效率与质量都得到提高。调解在仲裁中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开始。调解不成时,仲裁庭可以恢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审理。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以及其他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作为其申请、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