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债权人能够胜诉吗?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句家喻户晓的成语,最早记载于元代马致远的《任风子》。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句家喻户晓的成语,最早记载于元代马致远的《任风子》。可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法治社会的今天,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要切实査明案件真相,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会审查:借贷合同、转账凭证或付款记录、当事人陈述等等。那么如果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可能获得法院支持吗?作为贴近生活,以普法为主要功能的微信公众号,今天就以一个小案例来作简要分析,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击收藏。
案件名称
白世权、刘明芳与姜功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247号
案情简介
姜功平与白世权、刘明芳系朋友关系。姜功平称白世权向其借款,其于2011年8月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白世权转账450万元,白世权认可收到该笔转账,但认为该笔转账系合作投资款,并非借款。2012年5月27日姜功平与白世权及案外人田耀凯签订了一份《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该协议约定:田耀凯、姜功平各出资3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负责该区的道路修建工作,该600万元专款专用,需增加费用由田耀凯、姜功平按比例增资;白世权全权负责该矿区相关证照的取证工作,且所支出的费用完全由白世权个人承担等。2015年姜功平与白世权又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1、2011年8月1日乙方(姜功平)投资甲方(白世权)450万;由甲方负责2015年10月30日以前返还450万元,乙方不收取任何利息,2015年10月30日前如无法偿还乙方按月息2分计息。2、甲方同意乙方组织淘金设备一套,在特克斯后山挖金沙以补偿450万带来的利息损失计500万,利润足500万时解除此条约。3、三一365挖机一台更名后由甲方负责付款挖掘设备带来的所有债权债务责任由挖机所有人负责,由乙方负责更名等。姜功平与白世权双方对以上两份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认可2012年5月27日协议中姜功平出资的300万元与2015年2月12日协议中的450万元没有包含关系。
姜功平认为2015年2月12日协议中所述的450元投资款实际就是2011年8月1日其给白世权的450万元借款,而白世权认为该450万元在2011年时是合作保证金,之后转换为姜功平的投资款。姜功平为证明其主张又提供了多份录音,但录音里并无明确显示本案涉及的45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另有2012年元月11日白世权给姜功平打的20万元欠条一张,姜功平称该欠条是其代白世权购买设备所垫,白世权不予认可,但白世权认可该欠条的名字和日期均是真实的。另查明,白世权与刘明芳系夫妻关系。
姜功平一审起诉称,白世权与刘明芳系夫妻关系,姜功平与二被告白世权和刘明芳在老家住同一小区,起初并不相识,姜功平爱人郭天芳先与刘明芳相识,后经郭天芳介绍,姜功平与二被告白世权和刘明芳相识,此后两家来往密切,关系很好。2011年8月1日,白世权以在外投资镁厂资金紧张为由,电话向姜功平借款450万元,并口头承诺月息3分,同时向姜功平承诺给姜功平完善相关手续,基于对二被告白世权和刘明芳及家庭情况的了解,姜功平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450万元。2012年元月11日,白世权再次电话委托姜功平为其购买设备为由,让姜功平代为垫资20万元现金,并声称待其回来后一并完善两次借款手续,姜功平碍于情面且考虑到第一笔借款有450万元的银行汇款单,便同意白世权的意见,仅让其出具了20万元的欠条一张。白世权在出具20万元的欠条后一直躲避姜功平至今。
刘明芳作为白世权的妻子,明知该笔债务产生于其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但其也对上述债务予以推脱。后姜功平起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姜功平欠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423万元(从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2014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
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白世权、刘明芳共同答辩称,姜功平与白世权系合伙关系,涉案450万元系合作投资款,并非借款;20万元欠条系姜功平自行涂改,与客观事实不符;涉案款项系白世权与姜功平合作投资款,刘明芳并不知情,且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刘明芳对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借款成立,对利息没有约定,利息不应支付。请求驳回姜功平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白世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姜功平45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8月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450万为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基准利率的四倍高于月息2分的,以月息2分为上限);
二、被告白世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姜功平2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元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刘明芳对上述债务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姜功平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白世权承认于2011年8月1日收到被上诉人姜功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其转款450万元,但认为款项性质系合作投资款,而非借款。但2012年5月27日白世权与姜功平及案外人田耀凯签订的《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是白世权收到姜功平转款450万元数月之后才签订的合伙协议,且姜功平已按该协议约定,将300万元出资到位,与本案所诉450万元并无包含关系。上诉人主张450万元为合作投资款缺乏证据支持。
2015年2月12日双方达成的协议中载明,2011年8月1日姜功平投资白世权450万;白世权负责2015年10月30日以前返还450万元,姜功平不收取任何利息,2015年10月30日前如无法偿还姜功平按月息2分计息。另外该协议还载明,白世权同意姜功平组织淘金设备一套,在特克斯后山挖金沙以补偿450万带来的利息损失计500万。虽然双方未按此协议履行,但该协议的内容可以印证450万元的性质为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诉争之450万元系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如基准利率的四倍高于月息2分的,以月息2分为上限)计算利息,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刘明芳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节,因本案涉及的债务均发生在白世权与刘明芳夫妻关系存续其间,且刘明芳未提供上述债务系白世权个人债务或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原审判决判令刘明芳连带承担欠款本金及利息亦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7〕6号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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