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我国正式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10月底,太极实业(600667)发布公告称,因下属子公司所涉电站违规领取电价补贴,被要求缴回补助资金4.13亿元,预计减利7亿元。此消息一出,引起行业震动。实际上,自本次国补核查工作开展以来,多地已经出现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补贴核查结果废止可再生能源电价批复的情形。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实践经验,全面阐述国补核查的背景、要点及不合规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以期为企业从容应对本次国补核查提供法律帮助。
一、国补核查背景
为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我国于2006年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开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电价补贴政策。然而,由于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加之补贴资金不足、行业发展初期非理性申报等原因,补贴资金缺口逐步扩大。据行业预计,至2021年末,国内拖欠补贴资金累计达到4000亿元以上。[1]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2022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以及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旨在从项目合规性、规模、电量、电价、补贴资金、环境保护(仅生物质发电)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摸清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底数。2022年9月底,三部门再次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就补贴核查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出更为细化的解释。
二、国补核查要点
业内认为,此次补贴核查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有史以来最彻底、最严格的全面摸排和审核,核查重点集中在倒卖路条、超装、全容量并网等方面。相关核查团队包括审计部门、电网公司、地方能监部门、地方能源局,甚至经侦、公安等相关部门也在部分省份的核查组成队伍中。核查标准相当严格,包括核查项目施工日志、电网发电曲线、主要设备生产/到货日期,部分项目甚至调看了卫星图片来确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全容量并网。[2]笔者现就核查要点分述如下:
(一)核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核查对象包括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
电网企业核查范围为截止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全口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企业核查范围为截止2021年12月31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核查内容
本次核查主要从项目合规性、规模、电量、电价、补贴资金、环境保护(仅生物质发电)等六个方面开展,具体如下:
1. 项目合规性
合规性主要核查项目是否属于补贴范围以及是否依法办理相关前置性手续。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待查项目应属于以下补贴范围并取得相应合规性文件:[3]
项目合规性 | ||
| _ | 补贴范围 | 前置手续 |
1 | 申请补助的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 获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并附有并网意见等支持性文件 |
2 | 申请补助的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 | 获得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其接网工程应获得具有相应核准权限部门的核准文件 |
3 | 申请补助的公共独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 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
图一:项目合规性
此外,新修订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补助清单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4]
(1)新增项目需纳入当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总额范围内;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3)全部机组并网时间符合补助要求。
(4)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和并网要件经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审核通过。
2.项目规模
就项目规模而言,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第一,项目并网容量是否大于核准容量或年度建设规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风电项目,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容量”以核准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受风机选型因素影响,允许核准文件明确的项目规模与各省(区、市)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明确的项目规模存在一定偏差,偏差不超过单台额定功率最小机组的容量。项目实际并网容量小于核准容量的,纳入补贴的项目容量以实际并网容量为准;项目实际并网容量超过核准容量的部分,需按比例核减补贴资金。对于光伏项目而言,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容量”按照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规模、备案容量和实际并网容量三者最小值确定,实际并网容量超过纳入国家补贴范围规模与备案容量中较低者的部分,需按比例核减补贴资金。其中,实际并网容量不得高于备案容量的103%;若实际并网容量低于备案容量,项目须履行备案容量变更或分批次并网变更程序,否则按照国务院令第673号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5]
第二,项目分批并网时间和对应容量以及全部容量并网时间与实际是否一致。其中并网时间的认定规则如下:[6]
并网时间的认定 | ||
类别 | 情形 | 认定规则 |
全容量并网时间的认定 | 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时间相一致 | 项目按此时间列入补贴清单,享受对应的电价政策 |
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时间不一致,但不影响项目享受的电价政策 | 项目按企业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列入补贴清单,享受对应的电价政策 | |
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时间不一致,且影响电价政策 | 按照三个并网时间中的最后时点确认全容量并网时间,列入补贴清单,享受对应的电价政策 | |
分批并网时间的认定 | / | 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以外,应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网的实际时间分别确定上网电价 |
图二:并网时间认定
第三,在补贴退坡的关键时间节点,是否存在以少量机组并网代替全部机组并网投产的情况等。其中补贴退坡时间节点如下:
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单位:元/千瓦时)[7] | |||||
适用范围 | 陆上风电 | 备注 |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
2009年8月1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 | 0.51 | 0.54 | 0.58 | 0.61 | 标杆上网电价 |
2015年1月1日后核准的以及2015年1月1日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 | 0.49 | 0.52 | 0.56 | 0.61 | |
2016年1月1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 | 0.47 | 0.50 | 0.54 | 0.60 | |
2018年1月1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 | 0.44 | 0.47 | 0.51 | 0.58 | |
2018年1月1日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项目 | 0.40 | 0.45 | 0.49 | 0.57 | |
2019年1月1日后核准的风电项目 | 0.34 | 0.39 | 0.43 | 0.52 | 政府指导价 |
2020年1月1日后核准的风电项目 | 0.29 | 0.34 | 0.38 | 0.47 | |
2021年1月1日后 | 新增项目国家不再补贴 | 平价上网 | |||
图三: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含税)
在确定陆上风电项目补贴退坡关键时间节点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2016年、2018年等年份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分别执行2016年、2018年的上网标杆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6年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7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2018年前如投资运行成本发生较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
(2)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的标杆上网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9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但纳入2018年1月1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
(3)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单位:元/千瓦时)[8] | |||
适用范围 | 海上风电 | 备注 | |
近海 | 潮间带 | ||
2014年6月5日后投运的非招标项目 | 0.85 | 0.75 | 标杆上网电价 |
2019年7月1日后新核准的项目 | 0.8 | 不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 | 政府指导价 |
2020年1月1日后新核准的项目 | 0.75 | ||
2020年1月20日起 | 新增项目不再纳入中央政策补贴范围 | 平价上网 | |
图四: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含税)
其中,对 2018 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 2021 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即仍按照近海风电项目每千瓦时0.85元、潮间带风电项目每千瓦时0.75元执行。2022 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单位:元/千瓦时)[9] | ||||
适用范围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备注 |
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 | 0.9 | 0.95 | 1 | 标杆上网电价 |
2016年1月1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 | 0.8 | 0.88 | 0.98 | |
2017年1月1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 | 0.65 | 0.75 | 0.85 | |
2018年1月1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 | 0.55 | 0.65 | 0.75 | |
2018年5月31日新投运的光伏电站 | 0.5 | 0.6 | 0.7 | |
2019年7月1日起纳入补贴范围的光伏电站 | 0.4 | 0.45 | 0.55 | 政府指导价 |
2020年6月1日起纳入补贴范围的光伏电站 | 0.35 | 0.4 | 0.49 | _ |
2021年1月1日起 | 国家不再补贴 | 平价上网 | ||
图五: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含税)
其中,2016年1月1日以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2016年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2017年西藏自治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为1.05元/千瓦时。
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单位:元/千瓦时)[10] | ||
适用范围 | 农林生物质发电 (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 | 备注 |
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每千瓦时0.25元 | 固定补贴单价 |
2010年7月1日起 | 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 | 标杆上网电价 |
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 | ||
对于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既定的上网电价高于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标杆电价的,仍执行原电价标准,不需要下调电价标准。 | ||
适用范围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 备注 |
2006年1月1日起 | 0.65 | 标杆上网电价 |
适用范围 | 垃圾填埋、沼气发电 | 备注 |
2006年1月1日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每千瓦时0.25元 | 固定补贴单价 |
图六:生物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含税)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注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明确,并非所有垃圾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都可以享受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3.项目电量
相关企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第一,项目补贴电量是否超过政策要求。2020年1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内所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给予补贴,在未超过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当年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此外,国家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为确保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基于核定电价时全生命周期发电小时数等因素,确定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如下:[11]
风电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 | |
资源区 | 时长(小时) |
Ⅰ类 | 48000 |
Ⅱ类 | 44000 |
Ⅲ类 | 40000 |
Ⅳ类 | 36000 |
海上风电 | 52000 |
光伏发电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 | |
Ⅰ类 | 32000 |
Ⅱ类 | 26000 |
Ⅲ类 | 22000 |
生物质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 | |
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项目 | 82500 |
图七:风电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2020年竞价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在所在资源区小时数基础上增加10%。
第二,补贴年限是否超过政策要求。根据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20年后,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12]
第三,项目实际年利用小时数与所在区域同类同期项目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偏高情况。
4.项目电价
项目实际执行的上网电价,是否超过国家价格政策明确的上网电价(指导价),或是招投标或竞价确定的标杆上网电价。是否存在项目在补贴退坡关键时间节点之后投产却享受退坡之前的补贴强度等。有关上网电价及补贴退坡关键时间节点的确定详见图三至图六。
对于部分特殊光伏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如下规则确定:[13]
(1)对于已履行核准(备案)变更程序分批次并网的项目,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网的实际时间分别确定上网电价;(2)对于各省组织开展的竞争性配置光伏项目(光伏领跑者项目除外)。如在竞争性配置政策中有具体并网时间要求和对应电价确定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如无具体并网时间要求,或者有并网时间要求但未明确逾期并网电价如何调整的,上网电价执行项目竞争性配置确定的价格与项目全容量并网时对应的电价政策明确的价格中较低者;(3)若地方政府明确提出项目并网时间要求或者项目业主承诺并网时间的,项目如能按期投产,则执行招标电价(即竞争确定电价);其他则执行招标电价(即竞争确定电价)与项目全容量并网时对应的电价政策明确的价格中较低者。
此外,针对建设时间跨度大的风电项目,若风电项目在核准有效期(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如需可申请1次延期开工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内开工建设,且在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并网时间之前完成全容量并网,则该项目上网电价按项目核准时所在资源区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确定。[14]
5.项目补贴资金
关于项目补贴资金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第一,项目实获补贴资金是否超过应获得的补贴资金。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15]
第二,项目完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的电量是否扣减国家补贴。所谓绿证(绿色电力证书),是指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出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
三、国补核查中的典型不合规行为
一般而言,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政策文件确定自身是否具备电价补贴资格并如实申请电价补贴。《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核查内容的相关规定实际已较为全面地列举了企业在补贴核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点。在此,笔者就当下企业的几种典型不合规行为进行简单阐述。
(一)伪造补贴资格
我国对于纳入可再生能源项目纳入补贴范围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应严格比照相关规定判断自身是否属于补贴范围,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然而实践中,部分企业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纳入补贴范围的条件,为了能够获取国家电价补贴,常常通过伪造申请文件、虚构电价补贴资格的方式申请电价补贴。
(二)倒卖“路条”
“路条”是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批复性文件的俗称。倒卖路条即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将已获取的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文件及规模指标文件进行倒卖的行为。《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后,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16]实践中,部分投资主体存在以融资、合作开发等形式,倒卖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批复文件,提高项目建设成本,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规定,企业存在倒卖“路条”行为的,对已投产发电的项目将被取消发电补贴资格。
(三)谎报并网时间
实践中,企业谎报并网时间的行为主要发生在电价补贴退坡时间节点上,其目的在于享受补贴退坡前的较高补贴标准。以陆上风电为例,我国自2009年起先后对我国四类资源区资源区进行了四次标杆上网电价的调整,根据项目备案(核准)时间、并网投运时间等因素分别适用不同时期的标杆上网电价。以宁夏为例,其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分别是每千瓦时0.58元、0.56元、0.54元、0.51元、0.49元。由此不难看出,我国陆上风电补贴标准一直处于下降的态势,并且有严格的适用时间。比如标杆价第一次退坡适用的情形是2015年1月1日后核准的以及2015年1月1日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如此核准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并且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则能避免补贴退坡,适用退坡前的较高补贴标准。这也是企业违规申报并网时间的最主要行为动机。
(四)实际装机容量与备案数据不符
一般而言,可再生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大小是决定项目当年实际发电量大小,而实际发电量的大小是计算电价补贴数额的直接依据。根据《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项目装机容量应按照核准(备案)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如项目实际容量小于核准(备案)容量的,以实际容量为准。根据该规定,超出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装机容量部分所实发的电量,不属于电价补贴的范围。实践中,部分企业隐瞒项目实际容量超过备案容量的事实,将未被审批、核准和备案部分的装机容量所发电量“伪装”成为已审批、核准和备案装机容量部分所发电量,据此违规申领补贴。
(五)超比例掺烧常规能源
多数情形下,生物质发电能源项目存在使用燃煤等常规能源进行助燃的情形。根据规定,掺烧常规能源超过规定比例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不得享受电价补贴。例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如生物质发电项目中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17]实践中,可能存在企业以利用生物质发电为名,以焚烧常规能源发电为实违规申请电价补贴的情形。
(六)环保违规行为
对于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应的污染物。根据规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不合规的,可能被核减或取消补贴资金。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实践中,相关企业为取得电价补贴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此类行为显然属于违规行为。
四、国补核查不合规的法律后果
关于发电补贴核查不合规的法律后果散见于各类政策性文件及法律规定中,主要体现为三类,即失信惩戒、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一)失信惩戒
2016年12月14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失信行为主体,明确了28项联合惩戒措施。具体而言,企业违规领取发电补贴的,可能被采取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失信惩戒措施 | |
序号 | 具体措施 |
1 | 依法处理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
2 | 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
3 | 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4 | 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 |
5 | 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
6 | 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
7 | 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任职融资性 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8 | 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依法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 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
9 | 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
10 | 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
11 | 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
12 |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
13 | 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
14 | 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15 | 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
16 | 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
17 | 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
18 | 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
19 | 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 |
20 | 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21 | 依法限制取得生产等许可 |
22 | 依法加强检验检疫信用监管 |
23 | 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
24 | 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
25 |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
26 |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
27 | 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28 | 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 |
(二)行政处罚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相关企业发电补贴经核查不合规的,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8]
1.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并没收违法所得。企业违规领取电价补贴的,将被责令改正不法行为并全额追回已经领取的电价补贴,有违法所得的,还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2.核减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
此类行政处罚因企业违规行为的类型及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项目规模。《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规定,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时,项目业主应对项目实际容量进行申报。如在核查中发现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的,将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减补贴资金。[19]
(2)项目并网时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如核查证明全容量并网时间与企业承诺不一致,将视情节轻重相应核减补贴资金,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具体如下:[20]1)经核实的全容量并网时间比企业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滞后3个月及以上的。影响价格的,该项目移出补贴目录清单,且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纳入补贴清单,移出补贴清单期间所发电量不予补贴。2)经核实的全容量并网时间比企业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滞后3个月以下、1个月以上的。影响价格的,在补贴目录清单中剔除该项目未按期并网发电的容量,并按实际发放补贴金额的3倍核减该项目补贴资金。3)经核实的全容量并网时间比企业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滞后1个月以内的。影响价格的,在补贴目录清单中剔除该项目未按期并网发电的容量,并按实际发放补贴金额的2倍核减该项目补贴资金。
(3)环保违规行为。《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规定,[21]1)纳入补贴范围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出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违法情形被处罚的,电网企业应核减其相应焚烧炉违法当日上网电量的补贴金额。一个自然月内出现3次及以上上述违法情形的,电网企业应取消当月补贴资金,并暂停拨付补贴资金。自最近一次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次日起,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连续30日监测数据达标的,可以恢复发放补贴资金。电网企业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结算时,应核减暂停拨付期间的补贴资金。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自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电网企业应将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因前述规定被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纳入补贴清单,移出补贴清单期间所发电量不予补贴。
3.对单位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4.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属于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企业故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单位负责人或其主管人员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2]
五、法律建议
实践中,许多公司在涉嫌国补核查不合规时不知如何应对。笔者根据自身代理客户的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建议:鉴于国补核查不合规很可能面临失信惩戒、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此次国补核查。企业因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具有高度的实务性及专业性无法自行作出是否合规预期的,可聘请富有处理此类案件经验的专业律师,进行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合规分析并预测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以期最大化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法律法规政策汇总(按发文年份排序)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效力状态 | 发布机关 |
1 | 发改价格〔2006〕7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 | |
2 |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09〕397号 | 失效 |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有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4 | 发改价格〔2009〕1906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 | |
5 | 国能新能〔2010〕29号 | 失效 |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 | |
6 | 发改价格〔2010〕1579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 | |
7 | 财综〔2011〕115号 | 有效 |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 |
8 | 国务院令第588号 | 有效 | 国务院 | |
9 | 国能新能〔2012〕78号 | 有效 | 国家能源局 | |
10 | 发改价格〔2012〕801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 | |
11 | 国发〔2013〕24号 | 有效 | 国务院 | |
12 |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 | |
13 | 《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失效》 | 发改价格〔2014〕1216号 | 失效 | 国家发改委 |
14 | 发改价格〔2014〕3008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 | |
15 | 发改能源〔2016〕1150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
16 | 发改能源〔2016〕1163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 | |
17 |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6〕2641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8个部门 |
18 | 发改价格〔2015〕3044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 | |
19 | 发改价格〔2016〕2729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 | |
20 | 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 | |
21 | 发改能源〔2017〕132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 |
22 | 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有效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23 | 国能发新能〔2018〕47号 | 有效 | 国家能源局 | |
24 | 发改能源〔2018〕823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 |
25 | 发改价格〔2019〕761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 | |
26 | 发改价格〔2019〕882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 | |
27 | 发改能源〔2019〕19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
28 | 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 | 有效 | 生态环境部 | |
29 | 财建〔2020〕5号 | 有效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 | |
30 | 财建〔2020〕4号 | 有效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 | |
31 | 《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审核办法》) | 财办建〔2020〕70号 | 有效 | 财政部 |
32 | 《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 | 发改能源〔2020〕1421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
33 | 财建〔2020〕199号 | 有效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 |
34 | 财建〔2020〕426号 | 有效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 | |
35 | 财办建〔2020〕6号 | 有效 | 财政部 | |
36 | _ | 有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37 | 发改价格〔2021〕833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 | |
38 |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 | _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以及财政部 |
39 | 《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 | 发改办运行〔2022〕853号 | 有效 |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以及财政部 |
[注释]
[1] 参见《史上最严新能源电价补贴核查进行时,有上市公司要退回数亿元补贴》,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7990919064926162&wfr=spider&for=pc,最后登录时间2022年11月9日。
[2] 同1。
[3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七、八、九条。
[4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5 ]《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
[6]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办法》第三条。
[7] 参见《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8 ]参见《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9 ]参见《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关于清算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10 ]参见《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
[11 ]《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第一条。
[12 ]《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第三条。
[13 ]《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第一条。
[14 ]《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第二条。
[15 ]《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第三条。
[16]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施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
[17]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
[18] 参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五条。
[19 ]《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第四条。
[20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办法》第四条。
[21] 《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第二、三条。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